哲学思维方式,以便于从抽象思维上进步到数理思维上,精确而高效地寻找与运用法律依据。其次是在手法上要统筹兼顾,优化优化组合、优化选择。最后是在质物专业化法律上和质权专业化法律上寻找突破口,也不要老是将目光盯梢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这种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肯定是狭小的,总有力不从心的时候。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大致上的思路是这样的:
(1)最可靠优先级的:本节有规定的,一定适用本节规定,不能适用其他的规定;
(2)最类似优先级的:本节没有规定的,首先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不能适用其他的规定;
(3)最通用优先级的:本节没有规定的,并且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也没有规定的,首先适用本法第十五章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其他的规定;
(4)最靠近优先级的:本节没有规定的,并且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也没有规定的,并且本法第十五章一般规定中也没有规定的,首先适用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或者第一节抵押权,不能适用其他的规定;
(5)最靠近补充优先级的:以上4个方面都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是利用《担保法司法解释》来参考,其次是利用《担保法》来参考;
(6)最专业优先级的:以上5个方面都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是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和《商标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专利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和《著作权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海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质权与质物的法律规定。其中,绝大多数专业法的效力优于非专业法,并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优先于《物权法》。
二、基本要点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主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权利质权合同适用依据的范围
本章第一节第210条动产质权合同五项条款;《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5条(列举法)、第7条至第8条(排除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列举法)、第8条(排除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8条(列举法)、第10条(排除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第二,关于权利质权期间质权人义务适用依据的范围
1.不得设质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适用本法第209条之规定。
2.禁止流质,以及禁止流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适用本法第211条之规定。
3.质押财产权交付生效,适用本法第212条之规定。
4.质权人应当享受的孳息,适用本法第213条之规定。
5.质权人擅自处分所质押的权利或者所质押(留置)的财产,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14条之规定。
6.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或者保管财产权的义务与责任,适用本法第215条之规定。
7.质权人负有不得擅自转质的信托责任,适用本法第217条之规定。
8.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权利质权行使与实现时适用依据的范围
1.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因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20条之规定。
2.质押财产权或者提存的质押财产的提存办法与清偿办法,适用本法第215条、第216条和第221条之规定。
3.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的法律效力,适用本法第222条之规定。
4.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设立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
1.本位版(列举法和列举排除法):本节第223条第7项特别规定了“权利质权从严适用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其物权化方针是“应不押尽不押”,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出质的和限制、禁止出质的,一律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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