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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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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

    如果没有权利凭证的,将来(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即通过对口登记设质的办法,形成“应收账款+金融票据类”质权即可。如记账式国库券须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2)应收账款质权可与仓单、提单中的“应收账款”融通

    仓单质权、提单质权,一般是赋予质权人有权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的货物,借以行使质权。如果仓单或者提单上货物的“应收账款”也可以出质,如果与应收账款质权的期限同期或者前期,那么,应收账款质权人只要通过仓单或者提单上货物的“应收账款”的交付,也可以实现“应收账款+货物应收账款”质权。这种复合型权利质权,没有必要签订两次合同,仅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加以注明即可。

    (3)应收账款质权可与基金份额、股权中的“应收账款”融通

    基金份额、股权中的“应收账款”也是预期式应收账款。如果与应收账款质权的期限同期或者前期,那么,基金份额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其他股权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也可以实现“应收账款+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质权。

    (4)应收账款质权可与知识产权中的“应收账款”融通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了预期式“应收账款”。与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为同一类型的财产权的,应当可以直接与应收账款质权融通,组成“应收账款质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而不必到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然后再设立知识产权质权。这跟专门的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的设立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某类知识产权已经转让了,而其中有些预期的应收账款未收回来,那么,此已经存在的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之类的“应收账款”,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专用权没有关系了,故不经登记也可以设立应收账款复合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有着广泛的通联性,所谓“应收账款质权与XXX权利融通”,还远远不止这些,如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融通,也有这个可能性。限于篇幅,不再赘述。本文只不过是理论探讨,抛砖引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8条

    相关名词:

    〖应收账款质权的通联性与可适性〗〖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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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主要条件,即指债务人出质应收账款之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人设立其质权,对于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可以依托的现实条件与法律条件。当事人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的审核登记,可初步确立其质权信托关系。

    在征求意见和全国****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同志认为,收费权指权利人对将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享有的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预期债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

    比如,交通部2006年1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此时的公路收费权不能质押。有鉴于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质押的规定,而仅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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