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8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9-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2.对于应收账款出质的时效认定

    应收账款,是预期普通债权人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预期式债权。完全坏账了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应收账款,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出质,也不能设立质权。

    (1)前提条件。应收账款债权设定质押应当是未超过诉讼时效。只有未超过诉讼时效才能受法律保护,成为合格的质押标的。

    (2)除外条件。债务人去向不明或者宣告死亡、完全没有能力还债等,存在明显的烂账、坏账,所对应的债权也不能出质,当然不能设立质权。债务人完全没有能力还债,指企业或者个人濒临破产或者濒临绝境,设立质权的风险很大,往往使得质权成为空质或者废质。

    (3)一般条件。可以作质押的应收账款,既包括已经发生的,也包括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

    对于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当建立在可靠性、数据准确性、时间可控性和容易兑现担保债权等方面考量。如非收费公路的收费权不能出质,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超长无效,收费公路的收费价格过高也不能受法律保护,一条收费公路重复多次出质不能保证质权安全行使也会降低质押效果等,所有不利因素和限制性因素应当考虑周到。

    3.应收账款出质应经得起登记管理机关的检验

    中国的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这个中心全部实行全国联网的电子化操作管理,有信息准确、快速及时、查询便捷、操作简单、成本低廉、可协助监控等特点,对于各个单位、个人包括自然人的信誉等级或者不良记录一一备案。

    设立质权前,债权人可以通过上述网络信息了解债务人的相关记录,以防不测。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的信息库,储存超过1100多万户企业的信息、5。3亿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6400万人,平均每天查询量近30万笔。通过查询拒绝企业、个人申请贷款的分别占申请总数的2。5%和10%(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30~531页)。债权人也可以采取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查询把关的办法,减少设立质权的盲目性,增加主动防范的自觉性。

    银行征信中心对于所出质的当事人与应收账款权利,可以进行排查、筛选与把关审核。应收账款出质经得起登记管理机关的检验便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否则不能出质和设立质权。

    4.应收账款权利与其他货币性资产融通设立质权

    按照会计制度定义,应收账款属于企业的预期类货币性资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2条第2款规定:“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既然应收账款与“现金、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为同一类型的资产,即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为同一类型,与仓单、提单中的“应收账款”相类似,与基金份额、股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应收账款”也可以扯上关系。

    客观上,应收账款广义上涵盖了各行各业资金往来方方面面的一种普通债权,那么,应收账款权利与其他货币性资产融通设立质权,应当是题中应有之义。应收账款质权法锁关系发生的效力,应当可以自然地链接到金融票据类质权上来。

    (1)应收账款质权可与汇票、存款单之类的票据融通

    应当成为“应收账款+金融票据类”复式质权。如果有权利凭证的,将来(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即通过交付权利凭证的办法,形成“应收账款+金融票据类”质权即可。这种复合型权利质权,没有必要签订两次合同,仅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加以注明即可。

    不可否认,某些存款单的钱就是直接从“已收账款”中得来的,从“应收账款”到“已收账款”只有一步之遥和一念之差。应收账款也往往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相关联,或者本身就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如果我们采取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应收账款,有可能走极端或者类似于削足适履,将“应收账款+金融票据类”复式质权大好机遇丧失,以至于后悔莫及。

    需要注意的是,以有价证券为标的设立质权的,质押中会面临着两个债权之有效期。一个是票据债权的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债权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