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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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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质权人有权限制或者允许出质人在特定条件下处分质押标的的权利。

    质权人是主担保物权关系人,出质人是从担保物权关系人,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主要是锁定出质人。即使是质押期间届满出质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的处分质押权权重大于出质人的权重,即处分知识产权的权重在意思自治主义条件下,仍然赋予质权人以表决权。

    如果出质人随意处分出质后的知识产权,属于权利滥用行为,对于质权人行使质权和权益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现实的和未来的权益都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对此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三,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

    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是质权人最基本、最关键的权利。这也是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权利配置形态。其核心权利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有权行使特别的处分权,处分入质的知识产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处分的办法,根据法学家考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出质人协商使入质知识产权归质权人所有;二是将入质知识产权转让于他人;三是许可他人使用。(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四版第365页)

    立法机关权威解读文本中,关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的实现,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1.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提前处分出质标的的,让质权人优先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以便今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时按时清偿。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质权信托关系也可就此中止。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质权信托关系仍然保留。质权法锁关系在完全清偿债权以后消灭;未完全清偿所担保债权的,保留其他形式的法锁关系。

    2.出质人到期不履行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处分所出质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将入质知识产权转让于他人、许可他人使用—这形成一种完全的、特别的处分权,质权人可不经出质人同意便可单独行使此项处分权;其次是与出质人协商使入质知识产权归质权人所有—这形成一种协商的、特别的处分权,质权人应经出质人同意再行使此项处分权。届时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质权信托关系也可就此中止。质权法锁关系在完全清偿债权以后消灭;未完全清偿所担保债权的,保留其他形式的法锁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

    本条款仍然属于省略式条款,实际上是一箭双雕式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与行使,对出质人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限制与约定情势下的允许,都是双重性规定的。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也是质权信托关系、法锁关系项目中实现质权的限制。无论是提前实现质权或者届时实现质权,处分权或者说特别处分权的主导地位在于质权人,必须以清偿债权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中心,只不过是方法与手段不同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商标权及商标质权〗〖专利权及专利质权〗〖著作权及著作质权〗

    字数:3888字

    物权法、担保法将限制出质人转让或者认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置于高等级限制程度上,比其他权利处分的限制更加关注更加严格。基于质权保全权考量,根据知识产权转让、出租容易出岔子的特点,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过程控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性质十分活泼,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势下反复多次地转让使用权,很多时候是在非常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当知识产权出质并作为债权的担保以后,出质人必须信守质权合同的诚实,履行保全质权的义务,承担全部的信托责任。倘若出质人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已经出质了的知识产权,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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