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在没有法锁牵累的情势下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相当自由的。但由普通物权法过渡到担保物权法后,由开始实施新的物权化方针,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占上风,质权人的权利地位优于所有权人的权利地位。
(2)知识产权出质后,质权人不能占有控制标的权,实质上形成了权利抵押权。质权人如果不对标的权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控制,就不能保证质权的质量与效益,故必须对于出质人和出质权以及处分权等进行全面的控制与限制。
(3)所出质权利的处分权,是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共同处分权。某种意义上说,质权人还是主处分权人。因此,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亦称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关系法的不同机制,指知识产权出质后受质权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的限制,出质人不能擅自处分已经出质后的知识产权。
其前提条件是,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中选择,二者必居其一,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务,也不同意提存。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如本法本条第2款所指示。客观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给予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要对出质人负赔偿损失的责任。以此类推,出质人怠于履行出质和清偿债务的义务给予质权人造成损害的,要对质权人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质人不得随意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从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两个方面来衡量的事物。出质人虽然贵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专有人或者专用人,一旦出质以后,必然会受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优先受偿权的约束,一切工作的中心应当为清偿债务、实现质权服务。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考量,无论质押合同中是否有限制处分的约定,无论是否提前处分出质的知识产权,都要满足清偿债务、实现质权的先决条件。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不能自主随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设立后,他们的物权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显著的方面,质权人享有共同处分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
二、一般分析
质权法锁关系、担保物权信托关系的主要内容,是质权人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侵犯。
商标质权人、专利质权人、著作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收取入质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用于清偿债权的权利。
知识产权在出质前同他人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其出质后仍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使用人可以继续使用,其效力可以不受知识产权出质的影响。
假如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他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先成立的优于后成立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
担保物权的优先于普通物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是因为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所致。
就是说,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是优先的排他性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可以排斥一般的受偿权,甚至于可以排斥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在出质时还未收取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许可费。无论质押合同中有无此项约定,质权人可以径直收取此项费用。因为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建立之后,质权的效力及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及法定孳息。
如果出质人随意处分出质后的知识产权,质权人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权利与希望统统落空,会损害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对此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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