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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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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只能规范已经成熟的一面,没有把握和不成熟的则不能肯定,不能搞“一刀切”。所以,特种票据权质权的适用对象有一定的弹性。

    六、某些特种票据权质权为无纸化质权

    除了以上四种特性以外,股票类权利质权为电子化或无纸化凭证质权。基金质权、其他股权类也有些电子化或无纸化凭证质权。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都统一实行无纸化管理,其发行、转让等行为都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股票的过户、结算、保管等行为都要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统一处理。质权人行使股票类权利质权,可以依托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进行。

    以上股权式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基金式股票,同样地统一实行无纸化管理,其管理方式与普通股票的方式完全相同。质权人行使股票类权利质权,也可以依托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进行。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完全实行无纸化管理。而基金份额一部分可以实行无纸化管理,一部分还不能实行无纸化管理。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以实行无纸化管理,非上市公司发行的不能实行无纸化管理。但是,所有的股权质权、基金质权的设立,均需经过相关的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才能生效,这一点是完全相同的。

    七、某些特种票据权质权是分期分批实现的最高额质权

    性质上,基金份额、股权之类的特种票据权很适合于财团质押、企业质押和分期分批实现的最高额质押。尤其是某些大牌上市公司的资产高达数十亿元、数百亿元以上,完全有条件设立最高额质权。另外,某些公司可以将核心股权与外围股权分期分批质押,先兑现外围股权,后兑现核心股权,对于出质人是比较稳妥的办法。

    核心股权,是关系到公司或者个人核心资产权的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涉及到公司或者个人利害攸关的权利。如公司出质或者转让50%以上的股权,就有可能失去对于未来公司的控制权与决策权;个人将自己的股权与股票转让,就失去与股权有关的各种权利。

    外围股权,指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附属股权。这种股权出质和设立质权、转质权时不会伤筋动骨,仅损伤一些皮毛,适合于比较小额度的融资,适合于农民集体个人小额度的融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6条

    相关名词: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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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等特种票据权类质权的主要特性,某种意义上说仍然存在制度物权法的特性。诚然,这样的制度物权法与所有制式制度物权法关联性不大,除非当事人涉及到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权利出质。金融监管制度、证券监管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等,是纯粹的经济制度物权法,比担保物权法具有更大的约束力。因此,这两类质权的行使,与仓单、提单质权的行使是不一样的,属于严格控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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