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利实现,或者说为了使得质权处于良好的圆满状态,质权人有权请求将基金份额或者股权留置,直至优先、全部清偿债务为止。
应当分辨的是,这种形式的留置,是基于财产权的留置,不是基于动产等财产的留置,与真正的留置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并且,特种票据权留置,不是由质权人留置,而是由基金份额、股权所监管的登记机构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留置。登记机构兼监管机构有权利、有义务强制留置。
也有专家认为,股权质权人留置出质的权利,即以非集中保管的实物券式股票质押的,质权人在其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有权留置出质人交付的出质股票。并且认为,这是股权质权人享有的四大权利之一。其他权利是,(1)得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股票股份,以保全股权质权;(2)收取公司盈余分配与剩余财产的分配;(3)实行股权质权。(陈华彬著《物权法》第581页)对照本条款的规定,有的已经在条款中有所表示,但有的还没有涉及到。
所谓特种票据权质权应急实现,是指基金份额或者股权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出质人怠于转让其基金份额或者股权,也不打算及时地清偿债务,经质权人催讨以后仍然无动于衷,质权人行使与实现质权处于一种紧急状态。这个时候,质权人可以请求登记机构兼监管机构强制留置基金份额或者股权,或者让该监管机构通知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或者股权,以便于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为登记生效主义的特种质权
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意思是设立基金份额、股权之类的特种票据权质权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交易与取得。仅仅按照书面合同的办法来设立质权,效力很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取得行为,故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
本条款的意思很清楚了:“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表示了特种票据权质权的设立与行使,采取两步走办法和对口登记生效的办法。第一步,订立书面合同。这是初级生效。如果当事人不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但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占有。第二步,要求当事人到对口的登记机构兼监管机构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五、适用对象有一定弹性的质权
本特种票据权质权,属于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立与行使此类质权,要求技术统一规范,即属于开放式基金、股权的可以转让、出质与设立质权,封闭式基金、股权的一般不可以转让、出质与设立质权。只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有的基金份额、股权依法不得转让,则不能出质。
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权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出质。
此外,关于私募基金的转让问题,目前还有些技术规范问题难以解决,原则上属于封闭式基金,不得公开转让,因此上不得出质和设立质权。
目前,中国已经进入股份化社会,各行各业都有各种样式的股份制与股权,各种基金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不一定能够涵盖所有股权、基金的范畴,即使是同一间公司同一种股权,有的可以转让、有的却不可以转让。有的企业为了谋求长远规划,甚至于什么基金、股权也在近期内不许转让。当然,各种企业什么基金、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出质,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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