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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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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大部分是通过商业银行来进行申购、赎回和登记,如果以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设定质权显然无法按照《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出质登记。”就是说,即使是开放式基金,也不一定都等于“可转让的基金”。

    不过,立法机关的专家领导并没有讲哪种基金份额可以出质和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

    权威解读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87页在解释本条款的“立法背景”时是笼统的说法: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但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必然设立,而是根据基金份额、股权种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生效的情形。同时,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理由在于:一方面,出质人的基金份额和股权虽然被出质了,但仍为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股东,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是对基金份额和股权的处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权利,质权人无权转让作为债权担保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否则构成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基金份额和股权虽为出质人所有,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是有负担的权利,如果随意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二步: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质权合同。

    订立质权合同时,可参照本法第210条动产质权合同的五大内容的条款进行。如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权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基金份额交付的时间;清偿债权债务的时间与办法等,均可写进书面合同之中。

    第三步,基金份额权利质权设立生效。

    质权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处登记生效之日起设立生效。

    基金份额权利质权设立生效后会发生连锁反应,由质权合同关系正式生效到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一并生效,对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物权化、法锁化规范与调整,直至完全清偿债权债务时为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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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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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出质设定权利质权,从物权法第226条字面上倒是看不出什么问题来。而从众多立法专家、法理学家来看,他们的担心不是空穴来风的。这样的风险,并不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个人,对于相关企业和相关的社会投资者定会产生连锁反应。无论是公有制或者私有制企业,内部的经理人与外部的当事人串通作弊、贱卖企业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散户在购买到基金或者股票以后亏损严重,大呼上当。这些散户都是弱势群体,监管企业大佬难上加难。最杯具的是那些小股民,他们至死也不明白为什么10股8输?既然不能禁止这样的质权制度,那么加大限制力度,详细地规定个三六九等是应该的。但不幸的是,法律规定的实在是太简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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