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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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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开流通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募基金份额”需要等到公司资不抵债或者关闭破产时才能全部转让。

    广义的“私募基金”,应当包括“公司型基金”和“公民个人私自募集的基金”,可以是不具有一定资质信誉和未经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具有一定资质信誉和未经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与“公募基金”相对。

    “公司型基金”是企业内部募集的基金,不具备公开流通的功能,公司财务状态的公信力、公证力不能保证,且基金来源于公司职工和社会募集等各个方面,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相当复杂,会给质权人造成很大的融资与实现质权的风险,故从法理上被认为不太适合设立“公司型基金权利质权”。

    由王利明、尹飞、程啸编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26页中专门提到,设立基金份额质权时“但不包括私募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并且注明是从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以下引用来的。

    狭义的“私募基金”,仅仅指“公民个人私自募集的基金”,这种所谓的基金没有合法的手续、合法的来源和合法的规矩制约之,往往与高利贷、金融诈骗、地下钱庄、洗黑钱等严重的违法活动相关联,当事人投资、融资和设立质权的风险性极大,甚至于社会危险性极大,如前苏联末期和俄罗斯初期的私人银行和私募基金猖獗无比,洗劫了1亿多全体人民约70多万亿美元的财富,至今仍然伤痕累累一蹶不振。

    法理原则上,“公募基金份额”设立质权也是需要严格控制、严格要求、严格把关的。《担保法》第75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2005年7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物权法(草案)参考》上同样如此。就是说,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在立法界和法学界以前有过争议的,虽然于《物权法》中最终通过,但必须注意到其有利和不利的各个方面。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基金份额如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有虚拟经济的一面,当虚拟经济体虚火时就会产生经济泡沫,某些上市公司就是利用虚拟经济和经济泡沫来圈钱,往往出现投资者一夜暴富甚至一夜间成为亿万富翁的情势。基金份额的受让人与质权人往往因不知情而大呼上当的肯定是有的。

    殊不知,上市公司的股票监管是经历了30多年来风风雨雨的磨砺才较有好转的,目前仍然存在若干的问题公司、问题股票与问题亿万富翁。目前关于基金份额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是不全面的,尤其是关于基金份额设立质权的法律法规是不全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出台的,将《信托法》、《证券法》作为参考补充的对象,没有出质、设质权和转质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设立步骤

    综合各种法律资料和各种法理通说意见,可以断定可以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的筛选法应当采取如下步骤推定:

    第一步:对于相关基金的排除法选定。

    其一,推定私募基金和企业基金不得出质和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

    其二,推定公募基金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得出质和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

    其三,推定公募基金之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和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

    封闭式基金,即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经核准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这种基金份额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一样可以自由流通,是唯一可以自由出质和设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的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即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由王利明、尹飞、程啸编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27页中专门提到:“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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