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列出两个层面,即适用性通融、参照性通融。但这并不否认其他两个层面的通融是无效的,因为并不能排除于特定条件下需要隔代参照其他的担保法律来实行,实质上,他们这四大担保法律系列是可以贯通的。只要是细心品味,就能算出其中的关联性出来。
(2)灵活性
灵活性,指最高额质权在当事人约定俗成的条件下,表现出不同凡响的灵活性。
其一,上下浮动的灵活性。设定最高额质权时,可以一步登上最高额质权的台阶,也可以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普通质权上逐步或者跳级登上来。由最高额质权上升为留置权、最高额留置权,也只有一步之遥,也容易办得到。反之,最高额质权也可以反向地降低为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甚至于普通法锁关系的债权。
其二,质押财产的灵活性。质押财产时,可以拟定动产集合质押,也可以专门的一个或几个品种的财产质押,还可以进行财团财产质押、企业全部动产的质押。可以长期、大额的质押,也可以短期、小额的质押等。
其三,处分质押财产的灵活性。处分质押财产变现时,由于质押财产种类多或者数量多,当某些质物的价格下跌时,则放弃不下跌的拍卖、变卖来变现,以减少价格波动导致的交易损失。当某些质物的销路最好时,优先拍卖、变卖这些销路最好的质物等。
(3)聚合性
聚合性,指最高额质权可以聚合质物资源,借以加大融资力度、债权担保力度,使得其法锁关系更加平整化、信托关系更加人性化,从而增强担保物权的积聚效力和人心所向的凝聚力。
聚合性,是由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组成的优化选择模式的外在表现。债权人可以得到质权担保的,就不会选择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模式;债权人可以得到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就不会选择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和普通质权模式。与此同时,债务人认为可以接受的模式,或者与债权人不谋而合的约定,也会优化选择到最高额质权担保的。
债务人以其现有财产融资,为了达到理想的融资效果,也会会理性地作出一个优化选择与优化组合,聚合财产资源来连续性地质押、连续性地融资。最高额质押人与最高额质权人处于同一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氛围内,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如操作流水线一般的进行,要求他们聚精会神、积聚力量地出质与履行债务,既发挥物的效用又起到融资的效果。
(4)专控性
专控性,指最高额质权是比较专业的一类高级控制权,某种程度上比最高额抵押权和普通质权更加专业、更加有序和更有威权、更有效力。
与最高额抵押权相比,最高额质权能够能够连续地出质、连续地占有并管领、控制所有的质物,以至于专项处分全部的质物,将将来债权实现面临失落的风险大大降低。这种专控权是最高额质权所特有的权利,最高额抵押权不会有,其他的担保物权也不会有,连续性将来债权担保的可操作性程度、法锁效力与信托效力会得到明显的改善。正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权不具备这种专控权,才显得软弱无力,发生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物权纠纷。
与普通质权相比,专控权的性质是一样的,而能力和功效范围有所不同。最高额质权,一是对约定的一定期间内连续或者陆续发生的债权进行连续担保;二是质押财产必须转移占有,让质权人管领、控制与保管;三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四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的担保有最高额的度量要求;五是实现质权时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凭借其管领、控制与保管的质物优先处分、优先受偿。其中,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是一般质权所不具备的专控范围,因而显得力量单薄,效力不及最高额质权。
(5)特殊性
特殊性,指最高额质权是比较特殊的一类高级担保物权,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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