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干脆搁置下来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诚然,本文的分析仍然是肤浅的。比如说,“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命题,可能牵涉到多种清偿方式,除了以金钱清偿以外,以实物、以权利等清偿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5.质权人的补充受偿权由新的法锁关系来链接
如果质物的变现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以全部价款交给质权人后,质权和质权法锁关系至此消灭。但是,债权人的剩余债权还存在,质权信托关系还可以发挥作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依然存在。采取的办法是,将由新的法锁关系来链接,至于哪一种法锁,可以由债务人自由选择。如果需要重新建立质权法锁关系或者其他担保物权法锁关系,则应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约定。
如果出质人不是债务人即第三人时,或者说担负出质责任的不是债务人时,未偿还的债务由债务人承担,出质人不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如果质物的变现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并且有保证人担保的,不足部分也可以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价金代理债务人清偿,但以清偿质押保证的余下债务为限。
三、新法锁与新信托关系的建立
本条款“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规定意味深长。由质权法锁关系维系的剩余债务,自从质权消灭以后,便形成新的法锁关系,而且是自然形成的。在未建立担保物权法锁关系之前,暂且定为普通债法锁关系和补偿受偿权。
债权人首先要做的一项工作,就是让债务人签字确认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和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之类的内容。如果债务人还有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债权人还及时地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以求得司法救济,避免经济损失。
理论上新法锁与新信托关系的建立,应当支持债权人补偿受偿权并附加优先受偿权。如果是几个普通债权人,也包括补偿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内,在同一法锁圈子里,原质权法锁关系的补偿受偿权人应当优先于其他的普通债权人。我们说,质权法锁关系确实不存在了,但原质权信托关系和剩余债权法锁关系的影响力还存在,其法律追及权和溯及力应当及于原质权法锁关系的补偿受偿权并附加优先受偿权。
是否建立新的担保物权法锁关系,这是当事人自己的自主权决定的事情。但是要说明一点的,是由债权人补偿受偿权并附加优先受偿权的法锁关系,应当是自然链接的,尽管以“普通债法锁关系”出现。本条款“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规定,就是确认剩余债权“普通债法锁关系”的存在,或者变更为其他新型的担保债权法锁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1条
相关名词:
〖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比较优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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