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被动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抵押权人而言,能够选择折价处理、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应当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
三、质物变现价款归属原则的清偿权建构
质物变现价款归属原则,方式上是“多退少补”,质权的实现是由一正二副三大权利构成总体布局的。
一正,就是质权人就质物变现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个权利是固定的基本的权利,每一种担保物权中均有设置。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比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更多的便利条件和实现效力,因为质权人可以在占有质物变现价款的基础上来实现债权,抵押权人就没有这种条件。
二副,是两个兜底式权利,指与优先受偿权相配套的完全受偿权和补充受偿权。
1.完全受偿权。质物变现价款可以完全清偿债务的,质权人的完全受偿权便应运而生。光有优先受偿权而没有完全受偿权是不够的,本章节和本条款省略了这方面的内容,应当引起注意。完全受偿权可以是内部系统,也可以扩大到外部系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本位式完全受偿权,可以在质权法锁关系下发生。另外一种是扩大式完全受偿权,亦称捆绑式完全受偿权。某些质权中的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并没有完全覆盖主债权,而只是担保主债权的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如果质押合同中双方约定“本质押物变现价款完全受偿质押担保债权,其余部分余额完全优先清偿主债权”,那么,此项完全受偿权就扩大范围了。如果存在扩大式完全受偿权,那么,关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的信托责任可以解除,这是一种特别的情形。
2.补充受偿权。质物变现价款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质权人的补充受偿权便应运而生。本条款所谓“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规定,应当是补充受偿权的对象。应当说明一点的,就是这个补充受偿权,应当说是仍然附带优先受偿权的补充型受偿权,应当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包括普通的、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尽管质权的法锁关系已经解除,已经清偿债权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消失,而没有清偿债权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仍然受原质权信托关系关联,仍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质权法锁关系是个十分奇妙的事物,其法锁链接可以从一般债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一直链接到质权法锁关系,这叫前链。质权没有完全实现、债权没有完全清偿之时,法锁关系转移到其他法锁关系圈子去了,甚至于保障“人死债不烂”的效果,这叫后链。本条款质物变现价款归属原则,不仅仅是“多退少补”那么简单,而是将法锁关系的前链与后链的信托关系一并梳理,一并规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1条
相关名词:
〖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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