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债务也比较主动、方便。
与质物折价处理相同之处,就是折价和变卖方式均需采取协议方式解决,即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如何处分质物及其他事项。协议的意思,首先是协议选择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中的一种,以便于作出更好的规划。其次是协议变卖质物的价格接受程度。这种协商往往反复研究进行过多次才接受,买卖过程中,讨价还价的事情是常常发生的。
(2)注意协议
应当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变卖合同或者变卖确认书上,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签字盖章才是比较稳当的办法。如果当事人单方面签字盖章确认,这种程序是有瘕疵的,是不能认可的单独行为。如果发生变卖损失,未签字盖章的一方特别是出质人一方有可能发生经济争议。
本条款所规定的“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和“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仅仅是指对于质物处分形式的协议,也不局限于变卖个好价格的协议。更大程度上,是全员、全过程、全要素的一致性的协议。而且应当是双方协调一致,言行一致,口头语与书面语一致,特别是要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方面下功夫双方的一致。
协议的效力,可以这样认为:
第一种是质物协议处理方式的选择效力。无论是变卖、拍卖或者折价处理,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就不具备执行效力。出质人、质权人对于质物处理方式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拍卖、变卖质物。
第二种是质物协议变卖(折价同此)价格的决定效力。最好是双方在变卖协议书上以及在变卖质物给买受的确认书确认,才发生协议的效力。其中,在变卖质物给买受的确认书确认,是出质人、质权人和买受人各方每人各持一份留底,样式应当是一样的,不得使用复写纸作证。如果出货单有三联或者若干联单据,离不开复写的,质权人应当持第一联(手写式),出质人应当持第二联(复写式),买受人应当持第三联(复写式)。因为质权人在变卖活动中起到了主持人作用,故应当持第一联单据为妥。出质人、质权人双方对于变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拍卖、变卖质物。
第三种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当事人对于质权实现的途径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对于折价、变卖质物的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同样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调解。
质权实现后的连锁效应,与返还质物后的连锁效应几乎是一样的,在此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9条
相关名词: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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