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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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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与责任转质的法律关系

    承诺转质是受法律确认的一类最主要的转质,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都肯定了承诺转质的标本意义,在整个担保物权体系中立法口径是一致性的,前法与后法的效力是基本一致的。只不是本物权法的规定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简略些而已。

    物权法在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采取比较慎重和折中的办法。既严格区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又不把责任转质完全排除在这个法律关系圈子之外,个别情势下或许会将部分的承诺转质与部分的责任转质融为一体,成为完全杂交式的法律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在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采取比较严格的区分办法。一方面确认承诺转质是有效的,一方面指示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把责任转质排除在这个法律关系圈子之外,让承诺转质一花独或独领风骚,法律约束力因此而增强。但这种规定的办法,于执行效力方面并不一定如愿以偿。

    你这里说责任转质是无效的,而当事人私下里执意要搞责任转质,你也没有办法整治当事人。在这里,所谓的“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物权法本条款之“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应当是一样的。因此,规定“无效”的法律与未规定“无效”的法律,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

    5.新质权与原质权的法锁关系

    因转质而取得质权人权利人为新质权人,与原质权人相对,新质权人的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人的质权。新质权人享有对其所质押的财产有留置、新占有、新控制的权利和新质权的法锁关系,而原质权人会丧失此类的权利与法锁关系。全部转质的全部丧失此类的权利与法锁关系,部分转质的部分丧失此类的权利与法锁关系。

    新质权人的债权到期的,即使原质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新质权人也无需原质权人同意便可直接实现质权。实现质权时,应以质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清偿新质权人的债权,余额清偿原质权人的债权。

    出质人有权向原质权人清偿债务,使得原质权法锁关系消灭,但新质权法锁关系并不因此而必然消灭。转质人不能向受转质人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出质人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新质权人清偿转质人债务,取回质押财产,然后以取得的债权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相互抵销,以消灭两债权法锁关系,从而抵销原债务人对质权人的债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7条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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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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