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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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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质权人是第二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质人无责任。

    总之,当事人选择承诺转质的方式是相对正确的方式,选择责任转质方式是相对危险的方式。承诺转质利大于弊,责任转质弊大于利。相信多数人对于承诺转质有好感,对于责任转质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

    本条款既不提倡、也没禁止转质,但要求坚持赔偿损失的原则。对于责任转质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德国、法国没有规定。瑞士规定了承诺转质。日本存在两种规定。只要我国台湾才规定了责任转质。

    二、关于转质

    1.转质

    转质,即转质权和转质物的总称,是指质权人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将质物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融资行为。质物的转质,因转质权人的自主权不同而有不同的格式与责任范畴,可以分成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

    转质人,即原质权人。承诺转质中转质人为第二责任人,负有有限责任和次要责任。责任转质中转质人为第二责任人,负有无限责任和共同责任。

    转质权人,指接受转质的第三人。承诺转质中转质权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有限责任和主要责任。责任转质中转质权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无限责任和主要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原质权人(通常简称为质权人)与转质权人实为同一人。从汉语之名词“质权”到动词“转质权”,以及从“质权人”名词到“转质权人”名动词,有着必然的联系。通常,容易把“转质人”当作“转质权人”,而对于第三人这种“转质权人”却感到生疏,甚至于感到别扭。

    本条款的中心词语、主体词语就是“转质”、“转质权”和“转质权人”,中心思想是规范与调整“转质”、“转质权”和“转质权人”的人和事和物、和权利义务的。而新质权、新质权人只不过是还未出现或将要出现的人物与事物,突然定义“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权利人为转质权人”,显得很唐突、很错乱。

    2.责任转质

    责任转质,即责任自负制类、无限责任类、自主权类转质,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自己所占有控制的质物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融资行为。责任转质是无论过错推定的无限责任类转质,一切责任由转质人承担。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因转质人之自主转质的过错而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质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质人对于质物妥善保管的责任风险,要比未转质的情势下沉重得多,亦比承诺转质的责任风险更大更严重。

    本法本条款的规定相当模糊,既不提倡责任转质、也没有禁止责任转质,仅将责任转质的利害关系公示于众,提醒转质人好自为之。责任转质一度被担保法司法解释所禁止,但本物权法既不提倡责任转质、也没有禁止责任转质,仅以建设性、指导性的规定来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

    3.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即意定生效类、可适当免责类、非自主权类转质,指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将自己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以及将自己所占有控制的质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融资行为。这种转质行为,是建立在质权人与出质人互信互助和共同协商基础上进行的,考虑问题比较周到,行动计划比较周密,可以避免一些错误,少走一些弯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得到圆满的了结。转质人仅对于占有控制质物期间之保管质物或者交接过程中不善承担责任,至于转质后因其他质权人过错发生的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责任,出质人应当不予追究,质权人应当不予承担。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

    4.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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