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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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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权人处分所占有控制的质物,要经出质人同意,这是就大多数情势下和一般情势下而言的。对于一些特殊情势下特殊处分权可能会发生的。本法第216条有类似规定。

    譬如,债务人以100吨冰冻牛肉出质,而牛肉的冰冻保鲜期即将届满,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尽快将全部的冰冻牛肉拍卖、变卖掉以其价款充抵债务。但出质人不同意现在就处分这些冰冻牛肉,说是现在市场行情不好,出卖了会亏本。质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变卖这100吨冰冻牛肉,但法院法官不敢立案接案,因为已经来不及了。万般无奈的情势下,质权人就按照市场价格将这100吨冰冻牛肉变卖了。

    针对这种案例,你说说质权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抵押权人肯定是没有这种特殊的处分权的,而质权人应当有而且是正确的有这种特殊的处分权。

    所谓“未经出质人同意”,也是应当有先决条件的。出质人的决策权与处分权也不是无边无际的。质押合同中,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妥善保管好100吨冰冻牛肉,腐烂变质后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既然质权人要承担这么重的责任,就应当以其相应的重要的权利来加以平衡才是正理。出质人不同意质权人现在就处分即将超过保鲜期的牛肉,其目的在于等待100吨冰冻牛肉腐烂变质,并等待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以高额度的经济赔偿,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倾向,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特殊情势下“未经出质人同意”而处分特殊的质物,与本条款的中心思想肯定是不同的。本条款是指导性、建设性的规定,不是绝对性的规定。

    “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规定而不合时宜的,是指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出质人不同意将其出质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在特殊情势下质权人可以“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交给人民法院强制性地拍卖、变卖。

    本条款仍然有不尽事宜,如质权人占有、使用质押物是经过出质人同意过的,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同样地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本法下一条款关于“质权人的保管义务”的规定,就是类似于质权人占有、使用质押物的限制性规定。同为质权人擅自处分质押财产,于质押期间未届满与已经届满的的法锁情形不同,质权人的责任轻重程度应当有所不同。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是关于出质人对于质押物集权与放权之类的限制,当事人之间意定生效,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应当适度平衡,平稳地交接权利与承担义务。其思路是,既要发挥质物的效用,使其物有所值,又要使其物有所保,使其处于安全保护状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4条

    相关名词: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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