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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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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能随意地将担保物权混同于普通物权

    因为两类物权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与处分的自由权是不一样的。普通物权法系中他物权人使用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财产的现象相当的普遍,普通信托所有权人使用与处分所有权人财产的现象也并不少见。普通物权法系中货物的流通、财产与财产权的交易是非常频繁的,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与处分的自由权是俯拾即是的。

    担保物权法系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与处分的自由权设置了很多限制性条件,如果要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就得请求财产所有权授予信托使用权、信托处分权,而且这些信托式权利一般是短期性、临时性的,比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式权利短暂许多,尤其是不动产的信托式权利持续的时间更长,有的甚至于持续数十年之久。

    我们知道,普通物权法系中之所有权是享有对于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个全能式的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系中之用益物权是享有对于他人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个仅次于所有权的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系中之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权能,但所有权之三项权能与用益物权之三项权能有高下内外之分,所有权之三项权能是一级权能,用益物权之三项权能是二级权能,反正用益物权人不能随意使用与处分所有权人的财产。

    那么,最可能发生的情形主要有4种。第一种,由用益物权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后的有物权。用益物权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处分其占有的标的物,这种情形发生后,用益物权就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就可以使用并处分普通的标的物了。普通信托所有权是低于所有权而略高于用益物权的权利。第二种,直接授权为普通信托所有权的有物权。非物权人经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依照授权的约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标的物,就可以使用并处分普通的标的物了。第三种,由保管权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后的有物权。标的物的保管权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使用、处分其占有的标的物。第四种,由借用权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后的有物权。标的物的借用权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处分其占有的标的物。

    质权人占有出质人的质押财产,可能会产生使用、处分质押物的思想冲动。这个时候应当有自我批评的自觉性,既要守法又要守约。未经出质人允许,不能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否则,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是出质人授予质权人以担保信托使用权或者担保信托处分权的,一定要小心翼翼爱护质物。有些质物在户外使用时要妥善保管,因为容易发生被盗、被抢;许多质物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机械磨损和精神磨损,会使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以降低,一些不耐用消费品更容易造成损坏、毁伤甚至于完全破坏,更要小心谨慎地使用,小心翼翼地爱护、保护与维护。

    3.不能随意地将质权混同于抵押权

    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体系,但质权的权利相对地优于抵押权的权利。对于使用与处分标的物来说,质权人比抵押权人享有更多的便利和权利。对于质权人基于特殊情势下的特殊处分权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所谓“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规定,可能不是绝对化的规定。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最大区别在于担保物的移转与否。抵押不移转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抵押权人要取得抵押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是不容易的,除非当事人约定将抵押权修改为动产质权,或者变更为用益物权、普通信托所有权之类的可使用权。而动产质权却移转质物的占有,并将此占有权扩展至质物的控制权、孳息物的收益权,以及特殊情势下的特别处分权,或者是实现质权时的共同处分权等。

    4.对于“未经出质人同意”的例外情形

    动产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处分权是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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