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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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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片断。我们不否认法律关系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一切质权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着债权的法锁关系转悠的。

    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所对应的是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不对应使用质权。因为债权是以金钱、货币来衡量的,如果使用质物不产生出息与利益,对于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不起作用,因此上,质物的使用质权一般不能与法锁关系相链接。

    2.质物孳息法锁生效条件

    质物孳息的法锁生效,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定:

    (1)认定动产交付生效,这是由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制度支持的项目,首先是要从这个方面的来认定。这里指的质物孳息原来由出质人管有,后来改变为由质权人取得其质物孳息。这是因为,质物孳息的处分权一般为出质人所掌控,于质权人不能自主行使质物孳息处分权的情势下,需要出质人来确认质物动产交付。

    出质人所交付于质权人的,可能是出息金钱,也可能是出息物。为了使得质物孳息的法锁紧密而有效,也防止质权人只拿钱不算账,怠于从账面上清偿债务,保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认可出质人在质权人享有收益质权的情况下,仍然保留一定程度上的质物孳息处分权。

    有的人会觉得奇怪,“既然质权人有了质物孳息的收益权,怎么可能发生动产交付生效呢?”这种质疑不无道理。殊不知,该项收益权是加了法锁的收益权,不是普通物权法那种无拘无束的收益权,因为质物所有权是属于出质人所有的,而处分质物孳息的权利依然主要掌控在出质人一方。正因为如此,认定动产交付生效不是谬论,也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最效率的一种法锁关系。

    (2)认定金钱或者价款交付生效,这个要求就更高一些。因为有些质物孳息是出息物,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不能直接与法锁关系链接。所有金钱或者价款都可以直接与法锁关系链接。如根据质押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可以而且是必须与法锁关系链接。

    由此可见,上述第一种生效,可称之为略式生效或者说不大包含的生效,因为动产交付存在出息物的交付和出息钱财的交付两种形式,是暂时忽略出息物的“生效”。第二种生效才是要式生效或者说完全式、大包含式生效。只要是运用金钱、价款来清偿债务,便可以立即与质物孳息的法锁挂钩。

    除了以上两种基本形式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其他的情形。譬如说,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孳息的法锁条件,允许质权行使收益质权,收取孳息。但质权人所收取的是出息物,不是金钱或者价款。出质人对于是否以何种形式来兑现债务,对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形式不予以表态。遇到这种情形,质权人应当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质押期届满才申请强制执行。就是说,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与质押担保债权法锁关系虽然有联系,但法锁的功能作用与实现的期间是有长短不一的。因为长法锁、短法锁都有一套不同的解锁的办法。

    有些质物易腐烂变质,有些质物易燃易爆,有些质物易毁损、灭失,这些特殊的质物的危险程度等于是质物孳息的危险程度,以及直接影响到主物与从物的交换价值,影响到长法锁或者短法锁的可靠性。对于以上诸类危险性的主物与从物,质权人无需经过出质人同意便可行使先斩后奏的处分权。当然,质权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出质人,因为出质人有知情权。

    3.质物孳息法锁生效形式

    质物孳息法锁生效形式,仅指要式生效的形式,可以从时间上、次数上、频率上来考量其生效过程。

    当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一定时,收取质物孳息是质权人作主、几乎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法锁的链接是与清偿债务关联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情。假若质权人仅仅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孳息据为己有,而不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的非法行为,属于虚假法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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