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出质人委托质权人占有并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权人是受托人负有相应的义务,形成基本的信托关系。现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即收益质权的信托关系,因为质押物所有权没有转移的缘故,又因为质权人的质权范围扩大、上升的缘故,质权之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均在延伸,质押物信托关系也跟着延伸。现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对于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并不排斥,而是自然而然地聚合、融合。道理很简单,既然收益质权成立后占有质权依然存在,那么,由收益质权所依附的占有质权的信托关系依然存在。如果收益质权成立后,将占有质权的信托关系取消,收益质权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整个质权之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就前功尽弃而崩溃了。
收益质权,有的法律专家定义为使用收益质权。应当注意的是,这个定义应当是从广义上来定义的。某些动产的使用收益是融为一体的,某些动产的使用收益是一分为二的,情形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区别,对于是否产生孳息有直接影响。譬如,出质人质押经营运输的货车,质权人取得收益质权后,只有将使用权与收益权联成一体,才能实现收益质权,才能产生租金或者直接的运营收入之类的孳息。假如出质人质押私人轿车,不可以经营载客或者载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收益权,不能产生租金或者直接的运营收入之类的孳息。动产质物的使用收益质权分为两个类别,所对应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以及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关系、信托关系等,应当有所区别。
关于收益质权,法学家们经过考证,讲出了许多趣话。原来,最古老的担保物权和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均可从收益质权中找到其原型。根据中央政法大学江平、米健两位法学家介绍,古罗马法最早一类物权是质权,其中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契据质权(抵押权)、权利质权构成了整个质权体系。广义的质权又称担保物权。因为质权的广泛应用和长期沿革,后世从市民法中繁衍出了普通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从万民法中繁衍出了国际法。这种最古老的质权,对于后世的大陆法、英美法和后代国际法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综合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第257页、第37~50页)
不过,收益质权在具体立法与应用过程中出现过一些争议,有的国家后来仍然肯定其存在,也有的国家仅限于占有质权,有的国家如我国那样的规定。所有这些,是因为各国的国情与具体环境条件不同而不同。笔者认为,我国的相关规定是符合国情和现阶段商品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与实际需要的,并且是符合当代物权法的客观要求的,因而是正确的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3条
相关名词: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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