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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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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支持质权人将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作为首选条件与目标。动产质物的交付生效,实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法锁关系生效,不单单指对于质权人的占有形式生效,也不单单指质权的一个方面生效。因为出质人出质的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双方的物权关系依然存在,双方的新型法锁关系刚刚设立。

    第二,两个主义两种效力范围。

    1.生效方式

    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方式,以经济合同为基点,以交接财产所有权为要件,当事人受普通合同法所约束。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方式,以质押合同和经济合同为基点,以交接财产占有权为要件,当事人受担保合同法和普通合同法所约束。

    另外,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比较简便,于日常贸易活动中非常活跃,在所有的动产交付活动中成为最主要的方式。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在融资领域相当广泛,特别是在大额度融资、长期连续融资、财团融资、专业信托融资、企业融资等方面比较广泛,相对于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质押物动产的交付生效是相对保险的生效方式。

    2.生效过程

    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过程,是即时的短暂的,没有回旋的余地。财产所有权交接完毕,生效过程完毕。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过程,应当从质押财产交付时算起,一直到质押财产的返还或者拍卖、变卖、折价处理时为止。财产占有权交接完毕,生效过程延续。如果质押财产被拍卖、变卖、折价处理后,仍然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其法锁关系可以同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来链接。

    3.生效结果

    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结果,债权人所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与债权额应当是同等的代价,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除外。因为是简单的动产交付,债权人于财产本身是不能附加溢价的条件的,故当事人当时交接的财产,应当是与当时的货币等值。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结果,尽管债权人所取得的是质押财产的占有权,因为动产交付生效的方式与过程与物权至上主义的不同,因为存在质押期间、担保范围内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等,有法锁约束力起作用,所对应的质押财产不是与主债权额应当是同等的代价,而是与担保债权对等的代价。

    换言之,出质人所付出质押财产的代价,高于主债权额并等于担保债权额。质权人不一定于实现质权时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所处分的质押财产只是参照市场价格来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而非由债权人自己作价转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2条

    相关名词:

    〖质押财产交付生效〗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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