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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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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后者指的是动产质权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生效。动产质押物的交付,不仅仅区别于普通物权法的财产所有权的交付,而且还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法中的交付,同为动产交付生效,意义是不一样的。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仅仅指动产质权的这一个重要环节生效,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不是直接取得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建立一种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更加严密与高级一点的担保债的法锁关系。

    依据这种法锁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鞭策债务人按照约定清偿债务,可以于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方法来清偿债务;同时,赋予质权人以特定的优先受偿权,创造清偿债权的便利条件。动产质权的交付生效,交付只是生成质权法锁关系的手段,不是目的。生成质权法锁关系,主要的利用权是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质权人真正于最后实现债权时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并不多见,更不是全体现象。

    动产质权的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盖基于动产公示以交付生效主义为准则,正如本法第23条所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同为交付生效主义,本条款并不是囿于法律关系生效一个层面,而是包括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两个层面。其中,运用法锁关系生效的法理技术来解读,比运用法律关系生效的法理技术来解读更加重要,更能切中肯肇。

    普通物权法里面,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或者交易生效机制主要是由法律关系来调整的,与法锁关系的联系不太紧密。如果有法锁关系即是普通债的法锁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不明显,或者法锁关系存续时间短暂,呈不规则的星状图案分布。最大问题在于,没有法锁的普通物权的动产交付生效以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已经终止,转让人的所有权消灭,受让人的所有权成立,更不存在债的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法里面,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或者交易生效机制主要是由法锁关系来调整的,而法律关系仅作为规范的标本。可以认为,在这里,法律关系是从属于法锁关系的,法锁关系是主导法律关系的。法锁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法律关系必须尊重担保物权的客观事物客观条件、遵从担保物权的客观规律,恰如其分地作出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对于动产质权的交付生效主义而言,所指的质权设立与生效,不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占有而生效,而是指质押财产的法锁关系设立与生效。同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与普通物权法里面的动产交付生效根本不是一回事。

    普通物权法里面的与担保物权法里面的交付生效,到底有何异同点呢?

    要说他们之间的相同之处,是少之又少的,但都是很关键的,也可以说是原则性和原理性的。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作为一项制度,法律层面上确认交付是前提,生效是结果。仅仅从这个意义上讲,动产质押物的交付与生效,与其他动产交付与生效可视为一样的制度。

    要说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这是因为以物权至上主义和法锁至上主义的两个流派的本质不同而不同。

    第一,两个主义两种本质效力。

    同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认可占有人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受让财产的权利人只要是取得合法财产,就被公认是生效。该动产交付生效之时,也是交付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当场消灭,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宣告终止。这种动产交付生效,一般是指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方式生效,是对于受让人一个方面产生效力。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认可占有人的受领权、控制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不认可占有人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甚至于限制质权人于质押期间“流质”式的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及至质押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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