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是从质权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使是质权人没有取得债务人所出质的财产,就可以开始计算主债权的利息、损害赔偿金等项质权标的了,这标志着质权合同生效之日就是质权设立之日。但是,在质权人没有取得债务人所出质的财产的情势下,质权的效力就比较低,或者相当于抵押权的效力。
为了提高质权的效力,这里指的是圆满完成质权的全部效力和担保范围的全部效力,质权人得将质权的初步设立进步至正式设立,质权正式设立之时也就是质权行使之时。质权人对于质押物的领受权、占有权、控制权、保管权和保管费用收取权、保修权、孳息收取与提存权、易腐烂变质质押物的及时处分权,以及在条件成熟时主导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处分权,或者将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物权请求权等,所有这些实际上是行使质权,连质权人领受质押财产也是行使质权。所有这些能够行使的质权,实际上已经在质权合同中得到了确认与设立。
第五,质权的设立与生效是分阶段实施的,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不止于质权的设立,而止于质权的行使与实现。动产质权合同不止于合同生效,而止于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从质权设立到行使,总体上是分为两个步骤进行的。
第一步是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合同生效之日,应当看作是动产质权初步生效之时。如果不这样认为,或者说动产质权合同生效之日并没有设立动产质权,那么出质人就可以随意地毁约,不履行出质的义务,法律的尊严和质押合同的严肃性就会斯文扫地。
第二步是动产质权的行使。动产质权合同生效和动产质权设立后,紧接着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需要出质人将所出质的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控制,否则就无法行使动产质权,只能顶多是行使动产抵押权,这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如果不这样认为,或者说动产质权设立后不需要经过出质的动产交付程序就可以行使动产质权了,那么出质人就可以随意地毁约,不履行出质的义务,法律的尊严和质押合同的严肃性就会斯文扫地。
第六,结论:本条款的含义,应当是指质权正式设立的生效要件,但不排除质权合同生效后质权初步设立的可能性。质权初步设立是个前提条件,质权正式设立、正式行使是个必要条件。
本条款只注重实效,目的在于防止出质人怠于交付质押财产,防止质权人忽视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质押财产交付生效是质权行使与实现的关键环节,也许实证主义比理想主义具有更好的法律价值。正如美国大法官在《普通法》一书中所说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2条
相关名词: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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