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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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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境地和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债务人与其签订不平等的流质契约,以价值过高的质押物担保过小的债权额,趁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独家交易,一举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从而攫取不当利益。

    由此可见,各个法系对于各种类型的违规合同和欺诈性合同、显失公平合同的禁止,法律的立场、观点、方法是基本统一的、一致的,而在实践中更要提高警惕,更要加强防范措施,更要加强打击的力度。因为质权人是享有特权的特殊债权人,其阴谋诡计很容易得趁,出质人很容易上当受骗。流质这种非正常情形的发生,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物权秩序、法锁秩序,肯定是属于法律禁止之列。

    二、关于流质

    所谓流质,一般是指(如本条款所指)债权人以自己债主的地位,迫使债务人签订虚假质押合同,流于形式而实以不正当手段来贱价取得、轻易取得或者强夺、抢夺、掠夺所得质押财产,使得债务人遭受不应有的、不明不白的财产损失。所谓“流”,是具有“虚假行为”或者“虚假事实”的意思在里面。如“流野”就是假的事物、假货的意思。

    流质是一种表面现象,而本质上是质权人以其强势地位趁机剥夺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从大量的虚假质押合同中,可以发现许多共性的问题,即债权人以不平等契约指定与促使债务人以其质押财产清偿债务是个幌子,真正目的在于以价值过高的质押物担保过小的债权额度,在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径直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

    债务人被迫与债权人签订流质契约,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借债难熬或者身陷困境,有的是走投无路,有的是急于求成,有的是饥不择食,为了解决燃眉之急,不得不屈从债权人的旨意,被动地作出一些违心的承诺。如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将质押财产忍痛“兑现”给债权人就是一例。另外,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担保,存在“高价值,低估计”的杀价现象,而且相当普遍相当严重。假如以质押合同订立时的秒杀价为依据,强迫出质人交易,那么,出质人就会被压迫被剥削和最后结果定然是惨不忍睹。

    为了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摆平,为了法锁关系更加平整,为了保证担保活动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为了理顺质押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物权秩序和法锁秩序,法律规定禁止流质,通过正常程序与正常渠道、自由方式、公平价格来处分质押物与清偿债务,便成为十分必要和当务之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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