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重,是特定的排他性优先权。出质人破产时,或者作为质物的动产被查封、扣押时,也不能影响到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以上三重排他性优先权,统称为“对世的优先权”,不论任何人侵害质物,均可请求法律加保护。
5.是扩展型对世权
因为动产质权有多重优先权和多重排他权的缘故,就使得质权呈现出扇面形向外扩展,于对世权方面相当宽泛。
某些教科书对于质权有了非常全面的论述,笔者将他们概括为“扩展型对世权”。以上四项,是关于动产质权法律特征的内涵,“扩展型对世权”是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外延,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来加深理解。
一是质权的留置权。质权的留置权,是指质权人在其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之前,有权留置质物。如《担保法解释》中有类似规定。这是一种升级的排他性对世权。
二是优先受偿权。这个我们在前面反复学习过,不难理解。优先受偿权是每一种担保物权中应有的素质式物权,一定程度上,其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更有权威、更有实效。这是一种平级的排他性对世权。
三是孽息收取权。除非质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这个在一般抵押权章节中有类似规定,属于通用性对世权。
四是转质权。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向第三人再度设定的质权。正如笔者前面所列举的债权质、质权质两种形式。这是一种延伸性的对世权。
五是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这是一种狭义的对世的效力,任何物权人都可以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这种权利,质权人更不例外。
六是代充质物的权利。代充质物,是指质权存在于该项价金之上,而非指以该项价金直接满足债权。这个应当相当于抵押权之“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权利类型。这是一种内向性的对世权。
除了以上列举的6种“对世权”以外,还应当关注以下几种“对世权”:
一是追及的对世权。指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可向任何人追索质物,并讨回质物,以保全质押财产或者财产的价值。
二是卖却的对世权。指于债权到期清偿时,可主持将质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三是完整的对世权。即无论是何人侵害质物,均可请求法律加以保护。
质权人的对世权,首先是由法律的担保关系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的,其次是由法锁的链接关系来确认与调整的。质权的生效与实现,与其他担保物权一样,既有法定生效与实现的,也有意定生效与实现的。有鉴于此,除了要关注质权的法律关系以外,还要关注质权的法锁关系。特别是在质权的对世权方面,关注其法锁关系至关重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8条
相关名词: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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