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行使起作用的,均可采纳运用。
(1)第179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本法第203条中没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同样地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其符合一般抵押权的本质特征,也符合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当统一到最高额抵押权上面来。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两个条款已经载明统一了,没有悬念。
(2)第179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本法第203条与第179条两个条款已经载明统一了,没有悬念。应当指出的是,所有的担保物权法律规定,均有这样的关键词语,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当然也就不例外。
2.协调性原则内涵
协调性原则,指适用法律条文上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既统一、融合,又区别、独立。这跟写作散文的规则如出一辙,即“形散而神不散”的相对差别。形式上,大体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单向统一,而内容上存在个别协调的地方。但是,于内容上已经“协调”过的地方,不再允许按照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执行。
(1)第179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法第203条与本法第179条两个条款,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方法上略有区别。本法第203条在第179条基础上增补了相应的方法与条件,协调为“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既保留了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成分,又突出了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与“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同为优先受偿权,但前者的外延相对狭小,后者的外延相对壮大。因此,最高额抵押权有了后者,就不再生搬硬套地依照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实行。
(2)第179条:前款规定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对于上述规定,在行使最高额抵押权时,不妨采取“两步走”的确认方式:第一步,大包大揽地将上述规定确认下来,这叫“统一式”或者“预定式”确认;第二步,对照最高额抵押权的个性特征,在每个排比句中加上“最高额”的关键词,就成了“前款规定的债务人为最高额抵押人,债权人为最高额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最高额抵押财产。”这叫“协调式”或者“加权式”确认。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7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与实效性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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