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与长消机制单项关联,各种法律与法理数据的帕雷特优化曲线,与一般抵押权呈正相关并有规律性地分布,且与一般抵押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纽带关系。当然,这种关联性,只能证明最高额抵押权统一性原则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只能说明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可以成立,但不能说明如何“统一”。如果对照单边通用型抵押权的现实条件,加上关联型抵押权条件,就构成了充分而必要的条件: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就是将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统一到最高额抵押权里来,形成有机的结合,从而使得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能够顺理成章地进行。
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是个基础性原则。本条款的本义,首先是要求我们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然后是统一方法或者统一标准。否则,就会偏离“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的轨道,过左、过右就不利于认识和行使最高额抵押权的。
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协调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实效性原则的关系,是互为倚角,相互配合、相互帮助的关系。其中,与协调性原则的关系是有差别的互补关系,与可行性原则、实效性原则的关系是无差别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关于可行性原则,也是由其关联型、单边通用型抵押权的现实条件决定的事物,与最高额抵押权单边通用而关联的一般抵押权的条款有第180条、第182条、第184条、第185条、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第180条第1款第4项和第6项和第5项的一部分、第190条、第199条、第195条、第197条、第198条、第180条、第200条、第201条、第191条、第193条、第194条、第202条等(见“最高额抵押权的可行性原则”),因为可行,才能够一并统一到最高额抵押权一起合并实行。
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是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的一种常规性制度,可以包含许多内容,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
三、协调性原则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的协调性原则,是在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之上建立起来的更高要求的原则,也就是“在统一中区别”和在“区别中统一”的原则。实操中是一个主要原则。指的是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关系要协调,并不强求完全一致,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有三大特殊性的缘故,不能改变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性,将自己降低为一般抵押权。
仅以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与一般抵押权的概念作个比较,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有统一的一面,也要有协调的一面。统一的就是承认同一性的,协调的就是承认在同一性基础上存在差别性的。
本法第179条关于一般抵押权概念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本法第203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概念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以上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适用于协调性原则,即包括统一性原则和差别性原则在内。
1.统一性原则内涵
统一性原则,于上述两个条款中,表现为法律条文已经统一了的和将要统一了的两个方面。对于已经统一的,可以毫不犹豫地贯彻执行;对于将要统一了的情势,需要掌握的一个原则,即是凡是对于最高额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