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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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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最高债权额,对于今后会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不知情,而知情最多最详细的是最高额抵押财产的抵押人,故应当列为协议变更告知义务的第一义务人。

    其实,与协议变更有利害攸关的权利人对于每个阶段的每个担保内容的变化都有知情权。抵押人履行协议变更告知的义务,是尊重他人知情权的表现,对于继续理顺今后的担保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向抵押权人告知的法定的义务。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立抵押权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第39条规定:“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然作为债务的担保。”以上两项规定,无论是从主观原因或者客观原因方面,也无论抵押人是否有过错方面,都有向抵押权人告知的义务。

    (2)第二义务人

    协议变更告知义务的第二义务人,应当是与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财产内容相关的抵押权人。理论上协议变更告知义务的第一义务人已经履行了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告知的义务后,第二义务人也可以免除告知的义务。为了保险起见,第二义务人也跟着第一义务人履行告知的义务也是不错的选择。毕竟第一义务人不能代表第二义务人的全部义务和全部的意见。

    第二义务人在第一义务人没有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势下,更应当尽量的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果第二义务人对于其他的权利人不了解或者无法通讯与沟通,应当主动地向第一义务人打听他们的下落,并主动地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果第一义务人以保密为由拒绝第二义务人与其他的权利人了解或者通讯与沟通,那责任不在第二义务人、而在第一义务人,第二义务人可以据此免除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

    对于第二义务人是否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从法理上推敲应当是如本文所述的这样。反正记住这一点,第二义务人主动向其他的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有益的,每个当事人多履行一份义务,其权利就多一份保障与多一份保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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