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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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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和补办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都是有益无害的。尤其是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情势下,已经办理登记的总比未办理登记的强,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总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强。

    一则,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既尽到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也尽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按照物权法之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原则,尽了义务的应当比未尽义务的权利要大一些,多尽了义务的应当比少尽义务的权利要大一些。

    二则,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等内容是重大事项,必须认真对待依法登记。

    三则,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会有很多好处。办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构会对于变更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和抵押财产进行审核,会帮助当事人克服一些缺点,纠正一些错误,给当事人打预防针,抵押合同质量上基本上能够得到保障。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容易理顺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以及相关的关系人都能吃定心丸,抵押财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也会变得相对容易一些了,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就有了相应的保障机制了。

    四则,尤其是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情势下,已经办理登记的总比未办理登记的强,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总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强。依据本法第199条的规定,(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等内容是重大事项,任何一项内容的变更会对于其他抵押权人产生影响,或者是对于实现抵押债权之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之顺位的影响,或者是对于债权范围大小以及最高债权额份额大小的影响等。一个抵押权人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变更了,其他所有的抵押权人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也会随着变更,这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本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的协议变更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是省略这方面的内容。其实本法在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已经三番五次地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事项,本法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部分,于第187条至第190条、第199条等条款中都有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抵押权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可见一斑。

    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不是可有可无,最重要的是给予最高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其他的关系人以权利的保障。

    3.协议变更与告知义务

    协议变更与告知义务,指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为了不对其他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协议变更当事人应当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协议变更当事人即最高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内容和变更登记不需要征得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但有协议变更的告知义务。这也是协议变更的保障性条件之一。

    (1)第一义务人

    协议变更告知义务的第一义务人,是最高额抵押财产的抵押人。当协议变更涉及到多个抵押权人时,或者涉及到保证人之保证金担保时,这些有利害攸关的权利人有知情权,尽管没有协议变更的决策权和否决权。因为最高额抵押财产不为其他抵押权人和保证人占有、使用和抵押期间的处分,他们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已经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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