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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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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的通用原则和特定原则。这些原则,主要由专门法、特别法等制度物权法来规定,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规定比较抽象而简略。有必要在这里作些介绍。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即乡村各种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的通用原则,具有特定的强制性、规范性和普适性特征。他们的通用原则就是“专地专用”原则。

    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指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以维持现有的土地用途为原则,无论是否抵押与转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固名思义,专地专用就是专业化的土地被法律指定为专门化的用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专地专用通用原则

    可进入流通领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相关的农用地使用权和相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这些土地权利是专项物权。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各种土地必须合理规划、合理利用。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荒地的专地专用原则,指的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用地的用途不能擅自改变,不能将农业用地擅自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

    许多法律对于荒地等土地的用途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物权法第128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专地专用通用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专地专用通用原则,其实是个系统性原则,是由两个体系构成。前一个体系是预置式体系,不能擅自将农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须遵守农用土地专地专用原则;后一个体系是本位式体系,不能擅自将一种建设用地改变为另一种建设用地,须遵守每一种建设用地专地专用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有几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系统性。包括预置式体系和本位式体系两个部分组成。这一原则特征,与农用地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比较相似,因为专地专用通用原则的衡量标准是比较性的标准,故需要扩展视野。

    二是封闭性。建设用地8个大类、32个小类的用途全部是封闭式作业的,这比较其他的专地专用通用原则严格得多。

    农用地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是有一定弹性的,他是以大农业的用途来确认专地专用通用原则的,而小农业却包括了种植业、养殖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甚至于包括狩猎业等,各种小农业之间的土地,于合适的政策范围内是可以调换、互换和混合作业的。但是,任何类型的建设用地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是界线分明的,是封闭式作业的。

    三是附从性。建设用地专地专用通用原则,并不满足于以上两种性质条件,还有更大的附加条件。即使是同一类型建设用地的性质,可以区分为公益型和非公益型、出让型和非出让型、国家支配型和集体支配型建设用地。就是说,在8个大类、32个小类的用途上,又附加了6个类型的用途。6个类型的用途是主用途的判别,8个大类、32个小类的用途是从用途的判别。

    按照土地用途的性质区分专地专用通用原则如下:(1)非公益型建设用地附从于公益型建设用地;(2)划拨型建设用地附从于出让型建设用地;(3)集体支配型建设用地附从于国家支配型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附从性上,一是表明土地支配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可以决定专地专用通用原则的性质;二是表明8个大类、32个小类的用途标准,在这里是参考标准。

    本条款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是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尽管法律规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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