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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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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跟乡镇企业最高额抵押模式是差不多的抵押模式。只不过是,乡镇村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是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最高额抵押物”为表现形式的,乡镇村企业最高额抵押模式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最高额抵押值”为表现形式的。

    (2)大多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承包经营权人,本身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为此付出了不少的对价与人力物力,有的可能会为还贷、还债而发愁。

    从事农业的比从事乡镇企业的附加值更低,他们的生产生活更加困难;如果利用“四荒地”从事规模化养殖业,其所投入的成本很高,对于养殖技术、养殖场地、家畜家禽良种、市场占有率的要求都相当高,有时候需要失败后再重来,需要再融资、再东山再起等等。

    客观上,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周期相当长,一般需要几个月甚至于几年,种植林木更需要几十年的生产周期;一些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相当大,不确定因素较多,需要从长计议。所有这些客观条件,决定了“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模式,或者农产品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肯定了是首选模式。

    诚然,农产品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跟农产品最高额抵押模式是差不多的抵押模式。只不过是,农产品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是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最高额抵押物”为表现形式的,农产品最高额抵押模式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最高额抵押值”为表现形式的。

    (3)现行的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为乡镇村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模式、农产品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等大开了绿灯,指明了物权化方向。

    乡镇、村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的法律规定。本物权法第180条第4项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5项之“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第6项之“交通运输工具”等项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适用范围,理应也适用于乡镇、村企业之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物权法本条款没有涉及到乡镇村企业之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因为本条款涉及的是“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等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而本文是借题发挥。

    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模式的法律规定。本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从字面上讲,这里也是明确规定了“房地合一”和“地随房走”的抵押原则,而实质上是规定了“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模式”。之所以要冠名“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是因为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情况比较复杂,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隐蔽性地改变地权属性的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较难查处;况且,跟他们讲“房地合一”和“地随房走”,倒不如讲乡镇、村企业不动产集合抵押更加直截了当一些。

    农产品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本物权法第180条第4项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6项之“交通运输工具”等项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适用范围,理应也适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产品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物权法本条款没有涉及到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产品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因为本条款涉及的是“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等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而本文是借题发挥。

    3.乡村抵押权的优选模式与专地专用制度及地权保护制度的关系

    本条款,是关于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规定的全文是:“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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