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补”
折价,是当事人意定生效的一种清偿债权的办法,其特点是抵押权人经过协议约定,可以将债权兑换成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自主性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即将债权兑换成抵押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等自主物权。
抵押财产折价让与债权人以后,如果抵押财产的价款低于债权的数额,债务人除了以抵押财产充抵债务外,另有还要继续履行余下的债务。如果抵押财产的价款高于债权的数额,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补交不足的价款。
2.拍卖式“多退少补”
拍卖,是抵押权意定生效和法定生效的最为通行的一种形式。拍卖亦称之为竞买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者。
抵押财产自愿拍卖的,应当由抵押权人作主受偿拍卖抵押财产的价款。用该价款完全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以后,多余的价款由抵押权人退还给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用其他财产担保清偿或者运用普通债权实现方式来作为完全清偿。抵押财产所有权人取得价款不得自由支配,等到清偿债务以后才能自由支配。
抵押财产强制拍卖的,应当由司法机构作主受偿拍卖抵押财产的价款。用该价款完全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以后,多余的价款由抵押权人退还给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用其他财产担保清偿或者运用普通债权实现方式来作为完全清偿。如果担保物权的清偿方案执结以后仍然不能满足完全清偿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再行强制拍卖程序与清偿债权方案,并重新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
3.变卖式“多退少补”
变卖,就是变更式买卖。普通买卖是所有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正常交易,取得价款可以自由支配。抵押财产的变卖是附加法锁条件的专门为抵偿债务的买卖行为,所有权人往往是将不情愿出卖的抵押物品被迫出卖,转移抵押财产所有权以抵偿债务,取得价款不得自由支配,等到清偿债务以后才能自由支配。变卖的主要限制条件,是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来出卖抵押财产,起码来说,过低的出卖抵押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抵押财产自愿变卖的,应当由抵押权人作主受偿拍卖抵押财产的价款。用该价款完全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以后,多余的价款由抵押权人退还给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用其他财产担保清偿或者运用普通债权实现方式来作为完全清偿。抵押财产所有权人取得价款不得自由支配,等到清偿债务以后才能自由支配。
抵押财产强制变卖的,应当由司法机构作主受偿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用该价款完全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以后,多余的价款由抵押权人退还给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用其他财产担保清偿或者运用普通债权实现方式来作为完全清偿。如果担保物权的清偿方案执结以后仍然不能满足完全清偿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再行强制变卖程序与清偿债权方案,并重新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
4.变卖与拍卖方式的区别
抵押财产自愿变卖的与强制性变卖的,程序上应当有所区别。
自愿变卖的,无论是先选择变卖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应当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解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如果拍卖方式行不通或者拍卖流产,然后再采取变卖的方式进行。
强制性变卖的,只有一个选择两个步骤:第一步,只得选择拍卖的步骤;第二步,如果拍卖方式行不通或者拍卖流产,然后再采取变卖的方式进行。由人民法院主持强制执行的只有两种方式,即或者是拍卖,或者是变卖,而公开拍卖是最普遍推行的方式,应当是首选方式。
在清偿债务、实现抵押权的时候是关键时刻,细化债权实现程序和执行方式,是完全必要和非常及时的。应当重新估量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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