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那么,就要用担保物权法的套路和制度物权法的套路来打两套杂交的组合拳。
[例一]担保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甲向乙贷款2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房屋为甲作抵押担保。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乙与丙协议将该套抵押的房屋变卖,如果变卖所得为230万元,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30万元归丙所有;如果变卖所得为170万元,偿还给乙后,不足的30万元应当由甲清偿。
以上例子,就是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例子。甲方是债务人,丙方是抵押人。本条款,是关于担保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内容,是浅表层次的规定。更深层次的规定,就会以生丙方同甲方以“反担保物权”的名义或者以普通债权法锁的名义进行后清算或者反清算。第一重“五大关系”结束后,第二重“五大关系”紧接着就开始了。更深层次的规定,涉及到制度物权法,那么,当事人就要格外小心谨慎了。
[例二]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在例一的情势下,出现了意外事件。
甲向乙贷款2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房屋为甲作抵押担保。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乙与丙协议将该套抵押的房屋变卖,如果变卖所得为230万元,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30万元归丙所有;如果变卖所得为170万元,偿还给乙后,不足的30万元应当由甲清偿。这些都是原汁原味的担保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但是,后来发生的事件令人大跌眼镜,涉及到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更是纠缠不清。乙得到价值230万元的房屋,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30万元归丙所有。但是,乙方所得丙方最顶一层房屋是违章建筑,并被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下令拆除,并对于乙方罚款3万元;乙方所得丙方的地下停车场也是违章建筑,被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下令对乙方罚款5万元。于是乎,新的一轮物权纠纷、财产纠纷爆发了。
发生以上一连串的事件,为什么说是“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呢?这里涉及到建设用地的专地专用制度、建筑物的城市规划与审批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制度、房屋管理和城市管理制度等等制度。丙擅自在自己的房屋上面加建一层顶屋,侵犯了国家的地上权,违背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房屋管理制度;丙擅自在自己的房屋下面加建地下室、停车场,侵犯了国家的地下权,同样违背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房屋管理制度。丙全部的违章建筑的抵押行为是无效的,由此对于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违章建筑是违法的,却与丙签订抵押合同,并欣然接受这些违章建筑的抵押物,也要分担一部分法律责任。甲虽然可以侥幸免除违章建筑的法律责任,但肯定也没有好日子过。首先是,甲乙丙三方的三角债关系,也就是抵押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都是有瘕疵的,必须要消除这些瘕疵,使得各种关系处于圆满成功的状态,才能解决、债务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三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其次是,甲是弱势的债务人,对于丙是恭恭敬敬地央求,发生“违章建筑事件”后,向他索赔也不是,不向他索赔也不是,骑虎难下。
二、对世关系
平时,我们一般所关注的是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矛盾纠纷问题。那么,一遇到制度物权法上的矛盾纠纷问题,就更加麻烦了。从例二中可以看到,当事人除了甲乙丙三方的三角债关系,又有第四方即国家法人参与进来了,并且是一个最强势的权利人,运用的是最强势的特别法即制度物权法。
对世关系,不光是指本物权关系圈子的排他关系和被排他关系,而且是要指非本物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