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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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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撤销。是非标准模式的抵押权的确定,也是法定型、应急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将面临着企业倒闭或者个人破产的窘境,以及如何在突发事件发后如何不时时机地清偿债权等问题。

    根据新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债权人在遇到这种突发性事件,抵押权人可以就所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但第一受偿顺序的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受偿顺序的是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才轮到清偿债权。在这种不利的情势下,增加担保的财产或者增加担保债权的金额几乎是难以实现的,而能够保证不减少担保的财产或者减少担保债权的金额就已经是很不错了。因此,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人最害怕的就是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稍有不逊就容易导致实现抵押权全部落空或者部分落空,需要进行重新调整搏奕的思路,以及贻误时机。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是非标准模式的抵押权的确定,也是意定型、灵活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这些抵押人而言,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抵押财产而言,因为是拟定动产集体抵押或者说“打包抵押”、“选择性抵押”的特定的抵押形式,在各类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中,随机性、应变性因素和早期不确定性因素是最多的,故出现反复约定、反复确定的情形并不奇怪。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本身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其既可以一般抵押权的面目出现、也可以最高额抵押权的面目出现,既可以等到抵押抵押期间届满才一次性地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分期分批各个击破地实现抵押权。就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基本属性而言,其更像最高额抵押权,并且比最高额抵押权更加自由、更加灵活机动,对于现有的和将有的抵押财产的选择余地更大。所有这些客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存在与发酵,对于意定型、灵活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是非标准模式的抵押权的确定,也是混合型、突变型、提前型、非正常型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此类情形有突发性的、随机性的,有自然形成的、也有人为形成的,还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等等,几乎没有什么规律性可循。既可以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能是因抵押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等。

    一般而论,当一种清偿债务的责任因特殊原因而搁浅时,就用另外一种清偿债务的责任来替代。

    譬如,抵押财产被征收后就用经济补偿金来替代吧,抵押财产被自然灾害毁损后就用保险金或者其他的办法来替代吧,抵押财产自然损耗后、市场价值缩水后就用其他的财产来替代抵押吧,抵押财产因抵押人自己的原因而导致毁损、灭失的用其他的财产来替代抵押吧,无论如何,反正是要走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确定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确定这一条路的,除非抵押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抵押权。

    标准模式,是传统抵押权实现的模式,既无意定的也无法定的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一切按部就班地进行,对于确定抵押财产也是按部就班地认定。

    非标准模式,是对于传统抵押权实现的模式所作出的调整后的新模式,主要特点是具有意定的或者法定的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对于确定抵押财产是随机应变地认定。除了标准模式以外,全部是非标准模式,包括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在内。

    以上各种情形只要是发生了任何情形中的一种,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便可成就,债权人就有机会将其集合抵押的财产变现以清偿债务、实现抵押权。

    所谓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当初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时,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就是初步确定该抵押权;到了该抵押权即将实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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