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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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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变更抵押权顺位,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变更无效。与此同时,事情向坏的方向发展时,会加重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显得不够合理。因此,变更抵押权顺位,第一是要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二是最好按照顺序来替补。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权顺序主动互换或者被动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位上按新的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必须经过他们的书面同意。然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等的权利不受影响的,不需要获得这些权利人的同意。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大体上是由以下情况引起的:

    1.自动变更

    除了最后一名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以外,前面任何一位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便会导致抵押权顺位自动的变更。

    2.主动变更

    任何一位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顺位,便会导致抵押权顺位主动的变更。

    主动变更抵押权顺位的情形有两种:

    一种是由后位往前位变更。其目的是为了争夺优先受偿权的先机,免得将来实现抵押权、清偿债权被动而受损。这是最常见的苗头或现象。

    另一种是由前位往后位变更。其目的不是为了早日实现抵押权、清偿债权,而是另有所图。譬如,抵押财产丰富而殷实,用于清偿所有抵押权人的债权而绰绰有余,反正是一点也不着急。晚一天实现抵押权、清偿债权反而更加有利,晚一天清算就多得一天的债权利息等红利。结果,聪明才智的抵押权人却反其道而行之,毅然决然地选择由前排位的抵押权要求变更至后排位、甚至于最后的排位来实现抵押权、清偿债权。这是最另类的苗头或现象。

    3.部分变更

    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顺位,于抵押权实现之前,存在自动变更和主动变更两种形式。那么,于抵押权实现之关键时刻,并不排除存在部分变更的可能性。一切都有可能。

    同一抵押财产多个抵押权人并存时,按照常规而论是按部就班地清偿债权债务的,当然不应当打乱秩序。

    倘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很好,债务人央求债权人暂缓一下清偿债务,抵押权实现之时清偿一部分,留下一部分以后或者最后来清偿,债权人也答应了,并且书面变更了抵押权合同。那么事实上抵押权人部分变更抵押权顺位已经成就,对于其他抵押权人无损害,法理上是无懈可击的,因而是有效的。而且这种特殊性的当事人双方意定的合理的变更办法,无须经过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便可决定实行。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4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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