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要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升级以后对于清偿债权债务更加有利,从而选择性地放弃抵押权。
三是抵押权弱点所致。一般而论,有抵押权总比没有的好。但抵押权本身就有许多弱点。抵押权的最大弱点,是抵押权人不能占有他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价值及其安全性经常捉摸不定和揣揣不安。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影响下抵押财产明显贬值、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其价值减少等不利情势发生时,有的抵押权人就会选择放弃抵押权,改用其他办法来实现债权。
四是抵押人过失过错误所致。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不管不顾,导致抵押财产减少的,既不停止其不法行为,也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对于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对此束手无策,只好采取放弃抵押权的办法来以示抗议。
五是行业门槛等因素影响所致。其他产生影响的因素也是很多的。如某个抵押权设立时没有考虑到行业门槛的限制,后来发现该抵押财产因行业门槛的限制而难以拍卖、变卖,不能如普通抵押财产那么容易实现债权,无奈之下放弃抵押权。
4.放弃抵押权无须经过抵押人同意
法律赋予抵押权人选择抵押权与放弃抵押权人权利,是带有一定的倾向性的物权法定方针的。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无须经过抵押人同意”更是一种倾向化的方针。
无论是抵押债法锁关系或者是普通债法锁关系,其主要宗旨是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赋予他们以自治决定的权利。当初成立抵押权人目的,是为了优先实现债权。但是法定的优先实现债权不等于现实的迅速或者快速地实现债权。总体上,利用抵押财产担保来实现债权往往是程序结构复杂、实现债权往后延迟,甚至于不及实现普通债权那么“短平快”。并且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来抵押还债,也有相当的不便利的一面,清偿债务的时间拖延不决,所支付的债务利息等相对增多,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未必是件好事。
法律认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并不是说抵押权人会得到什么额外的利益;对于某些债务人来说,灵活机动地还债,更加驾轻就熟一些。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也不会对于抵押人产生什么妨害。
二、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替换,其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一个或者若干个抵押权放弃以后,才符合抵押权顺位的变更要求,全体当事人之间约定生效的情形除外。抵押权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通常的变更规则,应当是当一个或者若干个抵押权放弃以后,放弃的抵押权被除名,其他在位的抵押权应当按照已有顺序前移,不能插队打乱顺序。如果某个抵押权人欲插队打乱顺序,应当经过全体抵押人约定生效。
抵押权的顺位,指多个抵押权人之间优先受偿的顺序。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连带的权利,抵押权人既可以保留也可放弃,这也是抵押权担保项目意思自治主义的再现。
放弃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性权益。一般是指前面的优先受偿权人自愿地将靠前面的顺位让位于其他的优先受偿权人,自己却往后挪移,甚至于挪移到最后一位享有最后优先受偿的权利。与此同时,所有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是顺位调整后又有抵押权人放弃顺位,新放弃的或者说后放弃的,应当排在旧放弃的或者说先放弃的的后位,这种顺序也不能错乱。原则上全体抵押权人都放弃顺位是不允许的,反复的放弃顺位也是不允许的。毕竟抵押权的顺位和放弃顺位不是儿戏,不能没完没了的乱忽悠、乱折腾。
至于约定生效的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完全取决于全体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程度。故本条款作出了“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规定。
未经未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