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按物权法的现存规定办
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按其他担保人的承诺办
其他担保人,也不止于保证人,每个人的心态是不一样的,人事关系和经济条件也是不一样的,法律给予特定的其他担保人以行动自由并不是一件坏事,因为这有利于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
有时候有可能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如果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会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这种抵押权人拉拉扯扯挑挑拣拣的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是不合理的,法律对此要加以规范与调整的。原则上,是不允许抵押权人这么做的,而其他担保人承诺了愿意破例这么干,法律并不禁止,至于以后的反担保的风险,则由保证人之类的其他担保人自己来承担。
其他担保人,这里既包括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最容易发生物权纠葛的就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因为人保与物保之间存在一个物权的剪刀差和时空上的剪刀差,不能与物保的其他担保人处于同一权利水平线上,容易受潜规则所伤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4条
相关名词:
〖放弃抵押权与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字数:3888字
〖本文小结〗
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放弃与变更,这主要指动产抵押权发生的情形。不动产特别是房屋抵押权中,一般是不许一物多押和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的(同时成立的抵押权视为同一个抵押权)。如果不动产交换价值有余,能够在一物之上成立先后多个不动产抵押权,应当经过最先成立的抵押权人同意。法律禁止不动产一物多押的,不能成立第二个以上的不动产抵押权。
1、放弃抵押权。一方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另一方抵押权人的同意。放弃抵押权等于放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变成普通债权,与其他人的普通债权按照比例受偿。
2、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放弃人将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立的抵押权可以不受该放弃的影响,仍然处在放弃抵押权之后。
3、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顺序互换。抵押权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变更的顺位上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顺位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影响时,必须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注意,债务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不受变更的影响,不需要取得这些人的同意。
4、本条文的内容和本文的解析,仍然是局部的、内部的债权法锁关系。对于关闭、破产和清资核算单位而言,全部抵押权的实现,排在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保待遇、清偿税务之后,并对于普通债权产生排他权。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