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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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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抵押财产价值进行担保

    答:(1)担保;(2)不担保。

    ①抵押权人对于回答“担保”的,立即进行下一步动作。债务人自己担保或者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担保均可。

    ②抵押权人对于回答“不担保”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抵押人下达限定时间担保抵押财产价值的建议书,并由对方签字盖章生效。

    三、要求抵押人该做或者不该做的后期对策

    1.询问抵押人关于解冻抵押财产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

    答:(1)知道;(2)不知道。

    ①抵押权人对于回答“知道”的,立即进行下一步动作,准备提前清偿债务、实现抵押权价值。

    ②抵押权人对于回答“不知道”的,应当将物权法本条款的规定书面告知抵押人,是接受约定提前清偿还是法定提前清偿程序。

    2.要求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处理进行提前清偿债务

    答:(1)提前清偿;(2)不提前清偿。

    ①抵押权人对于回答“提前清偿”的,立即进行下一步动作。通过约定的形式、约定的时间地点做好提前清偿工作,此项工作,最长应当不超过一个月时间内进行。

    ②抵押权人对于回答“不提前清偿”的,在做好准备基础上,向抵押人下达限定15日内提前清偿债务的建议书,并由对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果抵押人执意不答应于限定时间内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应当及早于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法定清偿、实现债权。

    3.要求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按照法院判决提前清偿债务

    要求:(1)变卖抵押财产提前清偿债务;(2)拍卖抵押财产提前清偿债务。(3)以保险金或者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

    4.后续处理

    依法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将法院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后,抵押财产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债权人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借以完全清偿债权。

    四、非因抵押人的过错的应对措施

    1.因自然灾害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对措施

    (1)是否有预险计划

    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实地考察所抵押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灾的安全情况,是否需要维修保养,是否需要派人专门保护,是否需要请有关专家来作财产安全系数和市场价值的鉴定,是否将房屋的抵押与其他财产的抵押一并抵押等,是否按期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遭到突发事件与险情如何处理等,最好拟定一下周密的稳妥的预防方案,以便于防患于未然。

    (2)是否有保险计划

    抵押人给所抵押的财产投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为的是未来有个保障,对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措施也会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的。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之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农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农业生产周期长,受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困扰的可能性很大,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责任也很大。是否有农业保险计划,对于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有很大的关系。

    (3)保险金的偿付

    抵押期间,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进行赔付,抵押权人可就保险金优先受偿或者提存。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将财产保险受益人定为抵押权人,并注明用途。至于抵押人的人寿保险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对象,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权威解读文本也没有提及。必要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试验一下。如果是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都存在的情势下,应当是先由财产保险偿付,不足部分再由人寿保险偿付。

    2.因征收财产而导致抵押财产损失的应对措施

    (1)是否以经济补偿金的办法优先受偿

    因征收财产而导致抵押财产损失的,抵押权人是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人。理论上抵押权人一般得偿的是经济补偿金,但有时候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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