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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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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债权,就是将债权与质权分离的不良后果。

    当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时,或者同时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时,很有可能在抵押权之上与第三人设立权利质权。法律对此的规范与限制,主要有3点要求:(1)抵押权人单独以抵押权为自己或他人设定担保的限制;(2)抵押权人单独以债权为自己设定质押的限制;(3)向不同的当事人单独担保抵押权并单独担保债权的限制。

    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是指……不得为本抵押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担保。所执行的一物一权主义主从合一的原则,不仅仅是针对抵押权人的,对于抵押人同样如此。假如法律不禁止这种意定型特殊的担保形式,那么,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单方面的行为是无效的,必须是双方同意才行。特别是抵押权人,于抵押期间不占有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到实现债权还有一段时间距离,着实需要抵押人出面协议解决。

    3.不同类别的主债权,对于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对象有不同的适用性。

    主债权有财物之债、劳务之债之别。财物之债,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其财物,包括通行的财物和特定的财物。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如货币、建筑材料、日用品、家电产品等等,属于通行的财物;文物古董、珠宝饰品等,属于特定的财物。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内容的债。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有人力和资本上的付出;也可以仅为物权化效果,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提供的劳务。

    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必须主从合一担保,其法锁关系调整方针是:

    第一,抵押权人不得仅以抵押权提供担保,而自己保留主债权。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违反了主从合一原则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应当视为无效。

    第二,抵押权人仅以债权设定质押时,构成权利质押,在担保法是有效的。但抵押权人不能自己保留抵押权,特别是在债权质押实现时,抵押权人更不能单独保留抵押权。主债权质权法锁及于抵押权,当然成立附有抵押权的债权质权。单独以债权质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同样违反了主从合一原则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应当视为无效。

    第三,抵押权人分别将债权与抵押权提供给不同的人作担保,就债权设定权利质权而言,如法无明文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仅可成立无担保的债权质权。就抵押权单独设立担保而言,违反了担保物权和债权法锁关系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同一性,同样违反了主从合一原则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应当视为无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2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的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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