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此时的主从合一原则,表现为“从从主转”。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全部类型的债权一同转让,单独转让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抵押权人不得将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此时的主从合一原则,表现为“主领从转”,抵押权人让与其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抵押权可同时转让,且无须经过抵押人同意而为之。
第三,抵押权人不得将其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于不同的他人。此时的“一物一权主义”和“一债一权主义”适用于同一法锁关系,只能是一并打包转让给同一受让人。否则,两边的受人都成为空洞的、无价值或者有价值无权利的、无效的转让。
“从从主转”和“主领从转”的主从合一原则是普适性原则。对于“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与“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各种情形均同样适用。只要不发生特殊性的例外情形,对于每一个案例都是适用的。
二、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必须主从合一担保。
法律条件: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以上所谓的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视为不合规矩的债权转移行为。其他债权,指债权质权。质权,也是质押权。同为抵押之权,抵押权于抵押期间以抵押权人不占有他人抵押财产为特征,质押人于质押期间以质押权人占有他人抵押财产为特征。
主债权,按照专家的观点,应当从以下角度理解。
1.合同形式的主债权,即主合同的债权是主债权,抵押合同的债权是从债权。
基于成立抵押合同之前,已经存在不附加担保物权的普通合同。该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当事人约定为担保该债权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同时促使清偿债务有个约束力条件,于是签订了抵押权合同。上述普通合同所搭载的是主债权包括主债务在内,抵押合同所搭载的是担保债权包括担保债务在内。担保债权因加上担保范围的责任与义务,其清偿债权的标的金额往往大于主债权的标的金额。
清偿担保债权对于清偿主债权有替代性作用。同理,转让担保债权对于转让主债权有替代性作用。这两种替代性作用,有等于式和不等于式之分,有对于主债权全担保和部分担保之分,不是等量齐观的,应当分门别类的转让(与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担保债权是对于主债权全担保的,转让、变更担保债权等于是转让、变更主债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抵押权人不得将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担保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就转移让与主债权而言,受让人仅取得无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其优先受偿权没有保障;就抵押权让与而言,因违反抵押权“从从主转”的从属性原则,抵押权单独让与亦属无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保留无主债权的抵押权,此种抵押权无法锁链接关系,因无效而归于消灭。
总之,主债权与从债权不可分离,主债权与抵押权也不可分离,须遵从“一物一权主义”主从合一的原则。
实质上,抵押权成立以后,普通合同中的债权变成了从债权,抵押合同中的债权才是真正的主债权。不过,依据定量分析法,无论是哪种合同中的债权,债权额度大的是主债权,反之是从债权。
2.流变形式的主债权,即抵押权或者抵押债权让与所对应的债权,抵押债权是主债权,其他债权是从债权。
本条款所示的“其他债权”,指抵押权所担保的本抵押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或者其他的担保债权均为“其他债权”。如抵押权人以自己的抵押权合同或者抵押权登记证给予他的债权人作质押,而保留向抵押人清偿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而质押权人得到的只是证书,却不能得到就抵押财产变卖后的价款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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