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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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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个层次,要采取层层剥笋的办法来解决。

    2.立法专家的权威解读

    20多年来,中国的法学界与社会的各界人士对于抵押人提前转让抵押财产的问题非常关注,在司法实践经验中也总结出了一套门道。三番五次的修改后,遂使得此番日臻完善。

    关于“抵押财产特许转让”问题,确实牵涉到许多焦点难点问题,要在非常状态中将新法与旧法衔接,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买受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合理地履行义务,确实不是一件易事。由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实际上是由王胜明、姚红、杨明仑等几位负责人牵头,由近20位立法专家共同研究编写成功的。其间,对于本条款的立法背景作了很详细的介绍,对于本条款的中心思想作了详细的解释。

    权威解读文本中对于本条款的立法目的与理由专门作了以下说明:

    第一,财产抵押实际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抵押物转让,交换价值已经实现。以交换所得的价款偿还债务,消灭抵押权,可以减少抵押物流转过程中的风险,避免抵押人利用制度设计的漏洞取得不当利益,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担保法规定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也就是说,只要是通知了抵押权人并告知了受让人,抵押权人就不能阻止抵押人的转让行为,而只能在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债权的价值时,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但抵押财产的价值是随着市场价格波动的,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明显低于债权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与其为抵押权的实现留下不确定因素,不如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就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第三,现实中往往是在实现抵押权时才发现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已转让了抵押财产的情况,此时即使宣告转让合同无效,转让的财产可能就无法追回。而转让抵押财产前就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可以防止以后出现的一系列麻烦,节省经济运行的成本,减少纠纷。

    (参见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14页)

    以上三点,是立法专家的精辟论述与核心提示,实际上是代表了广大的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的正确意见。笔者估计,虽然对于“抵押财产特许转让”问题进行了20多年反复的研究,而最关键的是2005年至2007年对于“物权法草案”匠心独运的修改完善。笔者全文归抄上面的精辟论述与核心提示,为的是让大家分享一下立法专家的杰作,认真领会本条款的实质内容。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1条

    相关名词: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前置式和兜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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