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项追及权的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是最为特殊的法律行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是否有抵押权登记论特许转让
如果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人没有向第三人即买受人追索抵押财产和清偿债务的权利,仅有协商的权利。此种特许转让,实指第三人特许受让。
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有向第三人即买受人追索抵押财产和请求代为清偿债务的权利。此种特许转让,是意定的特许转让。要分清几种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一是抵押人已经告知了受让人之抵押财产的实情,并且告知了抵押权已经登记过了的,那么,抵押权人溯及权可以到达第三人;二是抵押人没有告知受让人之抵押财产的实情,也未告知了抵押权已经登记过了的,那么,抵押权人溯及权不能到达第三人,只能追及到抵押人。不过,第三人自愿为抵押人代为清偿债务和消灭债权的为例外。
(2)以是否有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论特许转让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抵押期间大多数抵押财产属于法定的允许转让的,少数抵押财产如生产设备等仍然是不允许提前转让的。如果说要实施特许转让,应当由当事人之间于合同中达成特许提前转让协议,以协议为准。
其决定于其特许转让的抵押范围。不处于抵押权人专控范围内的抵押财产,正常性的提前转让,叫做允许转让;处于抵押权人专控范围内的抵押财产,非正常性的提前转让,叫做特许转让。抵押权人的追及力,只能是对于特许转让范围内有效。
3.兜底式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的其他办法
兜底式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办法,如“抵押人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的办法,“抵押人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的办法,“用转让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应当依法兑现债务,并多退少补”的办法,可以参照实行。
其特许转让的权利结构,仍然呈三层宝塔式权利结构。上层是塔尖,包括债权、抵押权、追及权、溯及权、反定限物权和特许转让权等权利组成。中层是塔中,包括抵押财产权、特许转让执行权、定限物权等权利组成。底层是塔底,包括受让抵押财产的受让权、涤除权等权利组成。
其特许转让的权利关系是最不稳定、最具风险的权利结构关系,法锁关系上将抵押权人的追及权、溯及权、反定限物权等担保物权调整到最高能效级。与此同时,将抵押人的履行清偿债务等责任、也将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等责任调整到最高警示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1条
相关名词: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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