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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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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权利为中层结构,抵押财产的受让人的受让权、涤除权等权利为底层结构。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抵押财产特许转让而除权,其抵押权和债权应当提前实现。抵押权处于危殆情势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有追及权,对于受让人有溯及权,但未登记的抵押权除外。

    抵押人的被特许转让权因抵押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认可的权利而取得,但履行提前清偿债务仍然是第一位的,特许转让权是第二位的。尽管于特定情形下,法律仍然将未通知抵押权人的“特许”转让视为有效,不过抵押人于转让抵押财产之前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应当是第一选择。

    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受让权、涤除权的行使,在这里以抵押财产未登记为条件,可以涤除抵押权人的溯及力。因为不动产、动产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受让。

    二、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亦称转移式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是指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同意授权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愿意代抵押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抵押权人特许授权受让人受让抵押财产并保证能够如期代抵押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另外,法律层面上的授权特许转让,是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负有“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的义务,而抵押权人享有抵押财产的追及权或溯及权力。此项特许转让的法律依据,是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不是要求受让人将所受让的原抵押物如数交付到抵押权人手上,而是将将所受让的原抵押物的所支出的价款如数交付到抵押权人手上,形成“替债务人转移支付”的既成事实,并且将抵押权人作为唯一的价款的受偿权人看待。

    兜底,是指转移式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已经触及法律条件的底线了,不能再降格以求了。

    此项“特许”主要是法律的授权特许,其次是抵押权人的授权特许,含有主次双重授权特许的意义,并以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追及权和抵押担保法锁为杠杆效用。

    兜底式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的要点,包括了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首项追及权的兜底式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

    首项追及权的兜底式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是抵押权人授权同意于受让人受让抵押财产,但前提条件必须是保证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和消灭债权而所为。否则该受让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首项,指对于兜底式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的首选项目,相对于底项而言,抵押权人仍然有可控性的一面。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了抵押财产,标志着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开始断裂。为保证实现抵押权不至于落空,有必要与法锁关系链接到受让人一方,形成新的法锁关系,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和消灭债权而铺路。于受让人增加负担的同时,抵押权人在此之上叠加了抵押财产的追及权。

    2.底项追及权的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底项追及权的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是法定的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是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未知受让人是否愿意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故抵押权呈现悬空现象,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以相应的抵押财产追及权,要么由抵押权人向抵押人追偿,要么由抵押权人向买受人追偿。当抵押权人向买受人追偿的愿望实现时,底项追及权的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机制成立。

    尾项,指对于兜底式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的不得已的剩余项目,相对于首项而言,抵押权人可控权微弱,只能是依靠抵押权的追及权、溯及权来解决问题。抵押权人追究抵押人责任涉及追及权,抵押权人追究抵押人责任并溯及到受让人涉及溯及权,实际上两种物权请求权是有所区别的。教科书中将以上物权统统称之为“追及权”,未免过于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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