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第9条早有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本条款没有作出全面铺开的叙述,而是“以点带面”的代表性的叙述。
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是在当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基础上、并与该法接轨的新型登记管理办法,比1995年12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更加新颖,内容更加饱满。目前《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两个部门法是通用性的部门法规。
抵押权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的对设立的土地抵押权进行的登记。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是指抵押土地的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抵押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其中,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是指因抵押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三、统一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不动产登记体系
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只能参照《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两个部门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所有不动产登记,可以依照物权法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的原理执行。
譬如,本条款列举的几大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可以这样理解: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以上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是主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是从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也一同跟着抵押登记。这叫“从从主押”、“房从地押”的登记。形式上是土地使用权跟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一起抵押登记,实质上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跟着土地使用权一块儿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始终是唱主角的,其他不动产总是唱配角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与登记,得实行“一并抵押登记”制度。以建筑物抵押登记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登记,这叫“地随房押”的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登记,这叫“房随地转”的登记。抵押人未按照以上要求一并抵押登记的,未抵押登记应当视为一并抵押登记,这叫“房地合一”、“主从合一”的排除法抵押权登记推定方法,但是应当与抵押合同当事人主动申请登记的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从合一”抵押权登记
本规定是省略式规定,该项荒地承包经营权是主物权,应当还有“土地附着物”的从物权。设立不动产集合抵押登记时,只能是先行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而地上附着物随着该项荒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登记,这叫“从从主押”的登记。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自愿登记”的“登记对抗主义”性质,而本荒地承包经营权却是与众不同的“强制登记”的登记生效主义性质。主要原因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偿使用的、不能在土地财产交易市场公开流通的土地使用权,故不能抵押与登记;后者是有偿使用的、能在土地财产交易市场公开流通的土地使用权,故能够破例抵押与登记。
4.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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