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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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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令交易的第三人放心,使抵押权人舒心,同时使交易财产的其他关系人安心。

    不动产的公示,公证也是一种办法。公证的法律效力远远不及登记的法律效力。这一点,应当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通行的规则是,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有两种不同法律要件的登记方法。选择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就以合同生效为要件,以登记为加强生效为要件;选择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为生效的唯一要件。同是登记要件,选择登记生效主义要比选择登记对抗主义安全、实惠得多。

    不动产抵押登记采登记对抗主义或是采登记生效主义,是以房地产交易安全为指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不进入市场交易,也不祈望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等问题,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不至于损害以上这几种身份享用权人的利益。其他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得采登记生效主义。最好的办法,还是采取统一的登记生效主义制度更好,目前还难以做到,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方式的差别:一种是自愿式的,一种是强制性的。如果我们天真地以为其是自愿式的,以为“登记也可、不登记也行”,就会带头破坏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定会对自己、对他人不负责任。因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抵押物登记机关

    依据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抵押物登记主要由各登记机关各司其职:(1)以无土地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是完全无职无权的花瓶式的机关,而是有职有权的国家的辅助管理的特殊机关。他们对于一切不合法的抵押登记,包括不合法的抵押物、抵押人等均可进行法律干预与行政干预,可以将一些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他们对于一切合法的抵押登记当事人、登记财产、登记内容会大力支持当事人申请登记,并努力做好抵押登记以后的跟踪管理,对于登记中的错误及时进行更正,以便于更好地服务每一个申请抵押登记的当事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7条

    相关名词:

    〖统一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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