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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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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集合抵押,是国家强制性的不动产抵押与转让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地随房走”或者是“房随地走”的办法执行,因此说她是“法定的”,不是意定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无政府主义的抵押、转让范围。

    在这里,应当对于抵押、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个说明。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能够自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套权利,经过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示的“产权房”的权利,于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权两大类别中,属于高级的集合抵押、转让的权利。

    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既有专有部分,又有共有部分和地役权部分,那么,“地随房走”的完整含义是:(1)房屋的所有权的专有权与附属设施的共有权、地役权一同抵押、转让;(2)房屋的所有权的专有权与附属设施的共有权、地役权一同抵押、转让,并且与房屋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专有权、附属设施的土地共有权以及需役地的使用权等一同抵押、转让。最后的落脚点,是于第(2)项成就详解的“地随房走”的一整套集合抵押或者转让范围。反之亦然,“地随房走”的完整含义也是相当于第(2)项成就祥解的,只不过是将主语与宾语调换一下位置即可。

    房屋的使用权有几个类别:一是纯粹的房屋使用权。其是与居住权联系在一起的民事权利,俗称使用“公寓房”、“政府产权房”的权利。此类房屋的抵押权、转让权不属于房屋使用权人享有,是属于投资者所有。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使用权。国家出资建设的房屋,交由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名义上是使用权,实际上是国家信托所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抵押和处分其房屋。三是所有权兼使用权型房屋使用权。如农村村民的私有房屋,房屋所有权是私有的,但没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房屋仅供私人使用,目前不能自由地进入流通领域,按照相关规定不能自由抵押和处分其房屋。四是乡镇、村企业的房屋使用权。乡镇政府或者集体、村集体兴建的厂房、住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以上乡镇企业使用,名义上是使用权,实际上是集体信托所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可以抵押和处分其房屋。五是其他的房屋使用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范畴的房屋使用权,因不属于自由抵押、处分的对象,不在本题目讨论的范围之内。

    建筑物,主要指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和乡镇、村国有土地上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城市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的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下面的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2条

    相关名词: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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