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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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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算数与生效—“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等于是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命令式规定。这跟“拟定的动产集合抵押”的情形有所不同。有“强制式、命令式”的完全不动产集合抵押以至转让与“自愿式、自由式”动产集合抵押以至转让上的区别。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类型,指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活动的类型。其活动的过程,只要当事人一启动一个母体母系的抵押物,其余的子体子系抵押物如影随形般地集合在一起抵押,形成巨大的集聚热岛效应,可称之为“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集聚热岛效应”。其集聚热岛效应,为我们揭示了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面纱: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不仅仅限于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母体式抵押,是母体与子体、母系与子系以及两大体系之间的大集合、大融会。

    二、一般分析

    1.“主从集合抵押”或“房地集合抵押”

    “主从集合抵押”或“房地集合抵押”,源于土地、房屋或建筑物不动产的主从物不可分性和其集合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同一性,决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不得单独抵押,必须执行“一并抵押”,即必须执行“地随房走”或者是“房随地走”的集合抵押原则。

    所谓主从,指主物和从物。从理性的或者法律的角度认识,建筑物必须依土地而建设。没有土地作根基,建筑物就成了“海市蜃楼”,只能停留于梦幻的童话小说中“遐想”。但是,任何土地是不必依建筑物而存在,有建筑物的负担和没有建筑物的负担,土地是依然存在的。如果没有人为的或者自然的破坏,任何土地可以独立存在40亿年以上。由此可见,土地任何时候是主物,建筑物任何时候是从物。并且,由此推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主物权,建筑物所有权是从物权。当然,对于业主个人而言,总会认为是“建筑物是主物,建设用地是从物”和“建筑物所有权是主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物权”,这是从个人主观主义的看法,然而,从物权法理上推导,却不是这种样子的。

    所谓房地集合抵押,指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集合在一起抵押,即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实施集成合并制抵押。其中的“房”,与“建筑物”是通用的可相互替代的名词,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物等等。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没有自由买卖土地和单独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这既是坚定不移的大物权政策,也是土地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当前的土地管理体制,标志着城市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完全是国有的,农村的建设用地所有权也大部分是国有的。任何单独转让建设用地的行为,统一集权为县级以上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预示着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可以看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准转让。无论是准转让或者是真转让,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集合在一起转让,这是土地所有权人放权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项特殊的措施,并不是说建筑物所有权人有自由买卖土地的权利。

    2.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亦称房地集合抵押,又可称之为法定不动产总集合抵押,不动产合纵连横的总集合抵押、不动产集合生效主义抵押。其口诀是“地随房走”或者是“房随地走”,是对于本条款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

    地随房走,就是抵押、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着同时集合抵押、转让,不得放弃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单独抵押、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房随地走,就是抵押、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随着同时集合抵押、转让,不得放弃房屋而单独抵押、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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