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生产加工完毕的粗端产品。如工件铸造出来后未经过车床、铣床、钻床等加工的毛坯产品,尚未缝合纽扣的服装、尚未成熟的农作物等。
(4)产品:指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一般指合格产品。譬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配电、仪表、仪器、车床、空压机、发电机等生产设备,大米、玉米、面粉、粉条等生活用品。
笔者将以上抵押形式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如果说,将以上诸种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结合在一起,那么就更有意思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发生蝴蝶效应,在此之上再加上不动产的权威效应,就可聚合成瓦拉赫效应:让强者更强,让弱者不弱。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此项可以这样推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更是可以抵押。
担保法没有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此项规定,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此项规定的配套工程附加了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是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功抵押登记,才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行为。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船舶、火车和货车、小轿车、交通车等机动车辆等。
以上动产有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财产相当昂贵或者十分昂贵,或者很有实用价值与经济价值,一般可以归入高档商品之列。二是确认与保护以上动产的权利,有专门的或者特别的规定。如要求财产所有权人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以上财产的抵押需要登记,就是财产抵押登记。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取得与占有。西方国家对于以上动产的各种登记,均采取统一的登记生效主义,没有任何价钱可讲的。
中国目前没有这么严格要求,有的是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制度,有的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无论如何,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不应当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对待,自觉地登记才是上策。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其意义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给予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更大程度上的自由空间,以适应经济社会放开搞活和居民日常工作生活的需要。这项规定,正好与物权法第184条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的兜底性规定相对,实际上是个两难选择题。我们把物权法、担保法背诵个滚瓜烂熟也恐怕是不行的,肯定需要旁征博引。
商品经济活动中将会有更多的民事主体参与抵押活动,特别是融资活动、购买商品房或者汽车的活动等等,甚至于为了子女上学、留学,为了治病救人等应急活动用自己的财产或者利用第三人的财产用于抵押。
此项兜底性规定,一般而论,主要是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标的物抵押。不动产标的物抵押,因涉及到地产权问题,本身的门槛较高而被拒之门外。这一点应当注意。
立法专家在解释本项问题时,都相当谨慎保守,没有举出具体的例子。依愚之见,在私有财产中,许多东西都是可以抵押的。如金银首饰、玉器首饰、私人古董文物瓷器、私人字画、私人藏书、金币银币等等值钱的宝贝东西,都可以作为抵押物使用,用于融资抵押,或者用于还债抵押,应当说都是可以的。不过,以上贵重物品多数抵押人是向典当行抵押融资,较少向商业银行抵押融资。
某些城市的典当行非常红火,观察其主要抵押物,就是那些值钱的宝贝东西。这就说明了以上物品列入抵押范围,早已成就了事实,并被担保法等法律认可了。
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是指抵押范围相对的从宽处理,不要求也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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