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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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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上、特别条款上的特别规定法。因此,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的是,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的“一般规定”,指的是“一般原则的规定”,不是指担保物权“很一般”,更不是指担保物权全部“很一般”。反倒觉得担保物权全部“很特别”,如“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物权化方针是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的,不是故弄玄虚和“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相信学过担保法也学过物权法的同志们都有这种切身体会。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既有债权法的原理支持,又有物权法的原理支持,比单纯的债权法的原理支持更有力度,更有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确确实实地属于“特别法”—“很特别”。

    其次,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即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是指同一类法律、或者不同名法律的同样内容,新旧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规定为准,即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

    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不是故弄玄虚地产生的效力,而是依据特定的立法权力机构和法律程序、法学原则授权的刷新的法律效力。对此方面,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部分,对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以及根本大法宪法的效力范围一一规定。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只要不违反立法法第87条的5条禁止性规定,其后法的法律地位与优先效力就成立了。

    立法权力机构依据法律程序、法学原则授权的优先效力,不仅仅新法对旧法的优先效力,而且是新法对各种当事人有优先效力。就是说,即使是新法存在一定的缺点错误,对于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排他性、强制性的效力。

    譬如,担保法有缺点错误,如果物权法弥补、改正了,就按照物权法的新的规定来施行;如果物权法没有弥补、改正,就按照担保法的旧的规定来施行,或者按照物权法沿袭担保法的旧规定来施行。又如,物权法有缺点错误,如果物权法弥补、改正了,就按照物权法的新的规定来施行;如果物权法没有弥补、改正,就按照担保法的旧的规定来施行,或者按照物权法沿袭担保法的旧规定来施行。迄今为止,物权法仍然有缺点错误,物权法也没有弥补、改正,但于其修正之前,对于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排他性、强制性的效力。

    物权法立法过程一波三折,历经13年三易其稿,八次审议,从法学原理到法理技术,从政治理念到经济理念,从公法诉求到私法诉求,从内容确定到谋篇布局等,一直是在不断更新与完善。物权法确实是很有用处的,其法律效力是不可置疑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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