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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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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法律效力。

    再次,还可以通过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证明“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不仅仅具有强制性效力,而且具有溯及效力。

    立法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所谓撤销,包括撤除、勾销和修正、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或者条款之规定。说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立法权及其效力高于常委会,而且对于法律的撤除权、勾销权和修正权、补充权、更新权均优于常委会的这些权力。

    立法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制定的,担保法是是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会制定的,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3月16日制定的。以上事实要件,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法和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均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法对于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旧规定,有强制性统一的溯及力,尽管担保法先于立法法、物权法后于立法法而制定颁布实施,立法法可以对于新旧法律或者法律条款对比管制,这种法律溯及力是改变不了的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

    二、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故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效力。

    两部法律比较,先前制定并公布执行的法律叫做先法,后来制定并公布执行的法律叫做后法。当后法规定的法律内容与先法规定的不一致时,究竟以谁为准,立法法有一套成文的规定。就是说,立法法就是法律的裁判官,可以一锤子定音。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是关于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的规定优于先法的规定的两种效力判定方法。

    首先,规格上的特别规定的效力优于形式上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实至名归。

    所谓特别规定,应当从形式要件上来划分。形式要件上,指法律内容、形式、宗旨、原则上的特别规定。

    从法律的本身来讲,担保法是旧专门法;物权法也有担保物权,但只是物权法的一部分。由于物权法的诞生,由新的内容冲销了旧的内容,新的内容事实上成了特别条款(特别规定法)。物权法的担保物权编,属于部分专题规定而具备了专门法、特别规定法的性质。

    更有甚者,物权法的重点在于担保物权部分,担保法的重点在于担保债权部分,尽管“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只有一字之差,“物权物权法”与“担保法”也只有一字之差,而法律的质量与效果是有很大差别的。

    我们知道,物权的法律地位优于债权的法律地位,据此在权利的确认、行使、保护、规范与调整方面,物权****有更新的法理基础和实操技巧,更多更好地反映出担保法锁动态过程中的规律性,提高人们的自觉性,减少人们的盲目性。

    “担保物权”的法理基础,既有担保法的法理基础,又有物权法的法理基础,是“1+1=2”或“1+1>2”的优势互补的法理基础。在长达1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里,中国社科院和多所重点院校的法学家们,反复研究对照英美法系的担保商法和大陆法系的担保民法,结合中国担保法颁布实施13年来的各种经验教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从理论上到实践上,“物权法优于担保法”完全是实至名归的,是无可非议的。

    另外,“特别规定法”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同一内容的规定,却由更高级的权力机构制定并公布施行,即使不是专门法,从规格上看,也是“特别规定法”。规格上的“特别规定法”的效力优于形式上的“特别规定法”的效力。

    担保法是形式上的特别规定法,物权法是规格上、专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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