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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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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法的依据。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除外),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三,定限担保的同意,只能是书面同意。

    定限担保的一个法定程序,就是要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转移担保债务、让第三人提供担保。否则,就缺乏法律效力和诚信基础。如果不是书面,而是口头等形式,可被视为缺乏法定的事实要件,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

    但是,第三人已经成为担保人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仍然视为有效的变更法锁关系,但不包括担保人反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在内。一方面,为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权债务广开门路、财路也是不错的方式,法律亦无禁止之意;另一方面,也会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启动反担保的特殊措施)照顾到担保人的权益。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载体有文字或图形符号内容的形式,即广义上的书面形式。狭义的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不在本命题之列。

    第四,定限担保的债务,是广义上的债务。

    定限担保的一个指标,就是债权人书面同意转移担保债务、让第三人提供担保后,要确定的是广义上的债务还是狭义上的债务。狭义上的债务,仅指第三人代理全部债务;广义上的债务,指第三人代理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两者之间可以任意选择,主要由第三人来选择——采第三人意定生效主义形式。

    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债务,完全是依据自身条件和自己的意愿进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对第三人妄加指令。否则,不利于第三人担保债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结果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

    第五,定限担保的范围,视情况或需要而定。

    定限担保的免责条件,不是法定的,而是意定的——采债权人意定生效主义形式,法律尊重债权人的意愿,不作强制性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禁止性原则而论,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除外。

    求证:(1)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全部担保责任;(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此时,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也是本条款“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内涵。

    物权法第171条提到了反担保制度,而本条款却未提及这种制度,可能有其他的用意。反担保制度,正确的提法应当是第三人追偿担保制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5条

    相关名词:

    〖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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